| 广西 时间:2016-12-19 14:06:00作者:李华文 卢伟新闻来源:正义网 正义网柳州12月19日电(通讯员 李华文 卢伟)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在经济往来中收受好处费;身为刑罚执行机关司法人员,对不符合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帮其违法报请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近日,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检察院起诉,柳州市鱼峰区法院判处被告人杨雪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犯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2011年至2014年12月,被告人杨雪生(正处级)利用担任广西中渡监狱监狱长、党委书记的职务便利(2014年12月19日,杨雪生调任广西鹿州监狱监狱长),明知黎某(另案处理)为帮助罪犯黎某某获得继续保外就医及假释,仍收受黎某贿赂款6万元。另在中渡监狱的监狱企业广西华盛集团兴渡工艺有限公司与他人经济往来中,杨雪生先后受收黎某艺、毛某某、孔某某“好处费”19万元。2010年至2011年,明知罪犯黎某某在全国影响恶劣的2001年南丹“7.17”特大矿难事故中,因犯下严重罪行而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属于《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规定的“罪行严重、民愤大”不准保外就医的罪犯。杨雪生仍接受黎某某的侄子黎某的请托,签字同意罪犯黎某某的继续保外就医、暂予监外执行以及呈报假释,致使黎某某获得了暂予监外执行、假释。 鉴于杨雪生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尚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同种较重行为,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杨雪生到案后能主动退出全部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