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解讨薪难期待刑法发力
来源:天高云淡月朗风清 作者:天高云淡月朗风清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7
摘要:观点评论 破解讨薪难 期待刑法发力 苏亚江又到岁末年终,讨薪难这一话题一如往年,又被广泛关注。从媒体相关报道看出,近年虽然政府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在积极作为,但恶意欠薪事件仍然层出不穷,依赖于“跳楼”作秀讨薪的劳动者依然大有人在,有的甚至不惜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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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评论 破解讨薪难 期待刑法发力 苏亚江又到岁末年终,讨薪难这一话题一如往年,又被广泛关注。从媒体相关报道看出,近年虽然政府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在积极作为,但恶意欠薪事件仍然层出不穷,依赖于“跳楼”作秀讨薪的劳动者依然大有人在,有的甚至不惜触碰法律底限,讨薪难作为一个社会难题依然在继续。为破解这一难题,《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恶意欠薪最终入罪,然而与醉驾入罪相比,恶意欠薪入罪却“门前冷落”,远未达到立竿见影的效果。 刑法的就位为何没有起到应有的威慑作用,有立法自身的原因。单就条文规定来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规定的追诉标准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较大”,何为数额较大,目前尚无定论,司法适用中无论就高还是就低均没有依据;其次,“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作为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虽然是由刑法的谦抑性和补充性所决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却很难操作。比例,如果欠薪者逃匿,“政府有关部门”就无法对其 “责令支付”,也就难以追究欠薪逃匿者的刑事责任,这显然又与立法原意不符。再有,“有关部门”应是何部门?“责令”又该为何形式?是该严格限定还是宽泛解释?司法实践中均难以把握。相对于确定数额标准的简易,如何解释“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这一要件,既把握刑法干预劳动合同纠纷的度又要实现刑法对劳动合同债务履行的特别保护,考量着立法者的智慧。对其恰当的解释也成为该罪在解决讨薪难问题中发力的关键。 笔者认为,为使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在破解讨薪难问题中充分发力,对“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拒不支付”这一构成要件应做宽泛的解释,这也符合立法的社会背景和立法原意,条文对责令主体的笼统规定也正印证了这一认识。需要注意的是责令的方式,《刑法修正案(八)》将原非法采矿罪的构成要件中“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这一要件删除,其中原因之一就是责令的形式要件难以明确,实践中难以满足,而致使大量非法开采矿藏的行为无法定罪。本罪虽然与非法采矿罪保护的法益不同,法律关系基础不同,但“责令”的法律意义却是一致的。实践中同样会陷入对“责令”形式要件的众说纷纭,导致适用不一。笔者认为,为体现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对劳动者的有效保护,“责令”的方式应当扩大为通知、通告或者公告,并且在特定条件下不要求欠薪者明确获知,推定其应当获知即可认为满足“经责令支付“的要件。这样也就解决了前述对欠薪逃匿者因不能对其“责令”而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文意解释的矛盾。 探究立法原意,之所以规定“经责令支付拒不支付”这一要件,是为了防止刑法过分介入劳动合同纠纷,故而设定了确定欠薪的前置程序。然而本罪也是在劳动者本可以通过行政或民事司法救济实现权利的道路上打通的一条捷径,以有效保护劳动者权益,所以,捷径的前置程序不能也不应过于复杂,仅要求有政府部门确定欠薪即可,由此,责令的形式也必须宽泛。 破解讨薪难,期待刑法的发力,促使解决讨薪难走向法治化轨道,也有赖于刑罚的保障。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尽快做出司法解释是公众共同的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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