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的法定继承顺序是如何确定的
来源:长沙离婚咨询律师18973119183 作者:长沙离婚咨询律师1897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7
摘要:遗产继承 长沙离婚律师 继承顺序 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九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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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 长沙离婚律师 继承顺序 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九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第十五条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余宇律师婚姻家事法律团队介绍】 余宇律师,博士,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金州婚姻家庭专业委员会主任,湖南省律协婚姻家庭专业委员会秘书长,专业从事婚姻继承律师业务,在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遗产继承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研究,并办理了大量案件。 长沙余宇博士离婚律师团队是一支专门从事离婚维权的律师团队。我们将秉承至真至善的理念,竭诚为您服务! 余宇律师婚姻家事法律网:http://www.zh122.com/ 办公地址: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398号新时空大厦7楼738室联系电话:0731--85589195、18973119183联系人: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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