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批下放、授权、委托释义
来源:张春生 作者:张春生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7
摘要:法律研究 行政审批下放、授权、委托释义任敬陶【学科类别】行政管理法【中文关键字】行政审批;下放;授权;委托;释义【写作时间】2017年【作者简介】山东省菏泽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党组副书记、副主任【全文】党的十八大提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法律研究 行政审批下放、授权、委托释义任敬陶【学科类别】行政管理法【中文关键字】行政审批;下放;授权;委托;释义【写作时间】2017年【作者简介】山东省菏泽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党组副书记、副主任【全文】党的十八大提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继续简政放权”以来,国务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已连续几年多次取消行政审批事项、下放行政审批权力,从而提高了行政审批效率,方便了企业群众,促进了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但是,目前在行政审批实际工作中,一些地方和部门从事行政审批的工作人员,由于对行政审批下放、授权、委托的定义、含义分辨不清、把握不准,产生了标准不一、理解混乱,个别地方甚至出现了随意下放行政审批权、越权委托行政审批、违法进行行政审批的现象,严重影响了行政审批工作顺利开展。行政审批下放、授权、委托,不仅是一个理论性、学术性问题,而且也是一个亟需解决的实际工作问题。由于现在我国还没有对行政审批下放、行政审批授权、行政审批委托作出法定定义,要想准确地把握行政审批下放、授权、委托的含义,做到合法从事行政审批工作,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理解和掌握:一、正确理解三者的含义1.行政审批下放。是指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发布决定的形式,将法律法规规定由本级行政审批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下放到下一级或更下级的行政审批部门实施行政审批的行为。在这里,决定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主体,必须是具有下放该行政审批事项法定主体资格的政府机关。如国务院有权将国务院或者国务院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下放到省级及以下行政审批部门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权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下放到市、县(区)行政审批部门实施。例如,2014年10月23日,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实施的“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方案核准”,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将由交通运输部实施的“经营港口理货业务许可”、“国家重点公路工程施工许可”,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将由国家林业局实施的“重点国有林区木材运输证核发”、“在重点国有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等。这就是说,国务院是决定下放国务院或者国务院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的法定主体,国务院部门只是国务院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执行机关,而不是行政审批事项下放的决定机关。国务院行政审批部门只能按照国务院决定,将有关行政审批事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行政审批部门实施。如果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国务院行政审批部门不得把依法由本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自行下放到下级行政审批部门实施。再如,XX省《关于做好与省政府第三批公布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X政办发〔2013〕41号)规定,将由省民政厅实施的“异地商会登记管理”、“非公募基金会登记管理”,下放至设区的市民政局实施;将由省水利厅实施的“主要行洪河道的河道采砂许可”,下放至设区的市水利局实施;将由省文物局实施的“境外机构和团体拍摄三级文物审批”,下放至设区的市文物局实施,等。同样,省政府是决定下放省政府或者省政府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的法定主体,省政府部门只是省政府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执行机关,也不是行政审批事项下放的决定机关。省政府行政审批部门只能按照省政府决定,将有关行政审批事项下放至市、县(区)行政审批部门实施。没有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和省人民政府决定的规定,省政府行政审批部门不得把依法由本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自行下放到下级行政审批部门实施。另外,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地级)、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的行政审批部门,如果没有法律、法规、国务院规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明确规定,也无权自行下放依法由本级行政审批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2.行政审批授权。是指法律、法规将某项行政审批事项或某一方面的行政审批职能的一部分或全部,通过法定方式授予某个组织实施的法律行为。例如,市、县(区)公路局是属于事业性质的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规定,将“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行政审批”,授权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实施。再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八条、第十条规定,将“道路客运经营(含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授权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下设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处)实施。再如,市、县(区)烟草专卖部门是属于国有企业性质的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规定,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行政审批”,授权县级烟草专卖主管部门实施,等。3.行政审批委托。是指行政审批部门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将本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或行政审批职能,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的法律行为。例如,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受理,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再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以下称驻外签证机关)负责在境外签发外国人入境签证。公安部、外交部可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委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受理外国人入境、停留居留申请”,等。二、行政审批下放、授权、委托的主要特征1.行政审批下放的主要特征(1)行政审批下放的主体,只能是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2)行政审批下放必须遵守法定程序。国务院决定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与法律规定不一致的,由国务院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定不一致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报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或者提请修订相关法规规定。(3)其他机关无权决定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没有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的规定,其他任何机关和行政审批部门都无权决定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2.行政审批授权的主要特征(1)行政审批授权要有合法依据。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出的授权规定,才是合法的、有效的。其他规范性文件都无权作出行政审批授权规定,否则,就是非法的、无效的。(2)被授权的行政审批主体可以是行政机关也可以是其他组织。即被授权的行政审批主体可以是行政机关,也可以是事业单位,还可以是国有企业或者其他组织。(3)被授权的行政审批主体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授权的行政审批主体应当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审批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行政审批委托的主要特征(1)行政审批委托的主体,只能委托依法成立的其他行政机关。行政审批委托,不能委托其他组织。(2)行政审批委托的审批事项,必须是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可以委托的行政审批事项。如果没有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决定的明确规定,任何行政审批部门都不得作出任何行政审批委托的行为。(3)受行政审批委托的行政机关,只能以委托的行政审批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审批。受行政审批委托的行政机关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审批,而且不得将受委托的行政审批事项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审批。三、行政审批下放、授权、委托的区别行政审批下放、授权、委托,都是涉及行政审批主体的概念,在实际工作中都必须依法办理,三者既有相同之处、相互联系,又有不同之处,更有根本区别。主要区别是:1.三者的依据不同。行政审批下放的依据,是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行政审批授权的依据,只能是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审批委托的依据,是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章。2.三者的主体不同。行政审批下放的主体,只能是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授权的主体,是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政审批委托的主体,是各级行政审批部门。3.三者的接受主体不同。行政审批下放的接受主体,是下级具有行政审批主体资格的行政审批部门;行政审批授权的接受主体,可以是行政机关,也可以是事业单位,还可以是国有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行政审批委托的接受主体,只能是其他行政机关。4.三者的法律结果不同。行政审批下放,是接受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行政审批部门,成为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的法定主体,独自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行政审批授权,是被授权的行政审批主体,以自己的名义依法行使行政审批权,也独自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行政审批委托,是受委托的行政审批机关在委托范围内,必须以委托的行政审批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审批,并且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实施行政审批,而委托的行政审批机关对受委托的行政审批机关实施行政审批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受委托的行政审批机关实施行政审批的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行政审批下放、授权、委托,是行政审批工作重要的、基础性的概念。正确理解和掌握行政审批下放、授权、委托的含义和相互之间的区别,对于基层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做好行政审批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也对于基层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作 者:任敬陶工作单位:山东省菏泽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职 务:党组副书记、副主任学 历:研究生学会职务:中国法学会、山东省法学会会员,山东省法制学会和山东省行政法学研究会理事,菏泽市法制学会副会长联系电话:15550788798邮 箱:[email protected] 2017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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