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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的暴力行为属于家庭暴力吗?

来源:长沙离婚咨询律师18973119183 作者:长沙离婚咨询律师1897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7
摘要: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实施的身体、精神等方面的侵害。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具有家庭寄养关系的人员之间的暴力行为,视为家庭暴力。 已经离婚的夫妻,按照现有法律规定,产生施暴行为已不属于家暴范畴,只是由
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实施的身体、精神等方面的侵害。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具有家庭寄养关系的人员之间的暴力行为,视为家庭暴力。   已经离婚的夫妻,按照现有法律规定,产生施暴行为已不属于家暴范畴,只是由情感纠纷引发的暴力行为。而是否被认定为家暴,则直接关系到受害者能否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公权救济,以及在后续诉讼中能否争取到孩子的监护权,在财产分配上得到公平待遇。   家庭暴力通常被设定在法定的家庭成员内部,不包括那些在“同一屋檐下”共同生活的前夫妻关系,以及处于恋爱和同居阶段的亲密关系,但习惯用“武力”解决问题的施暴者,在内心深处有强烈的控制需要,倾向于把确定恋爱关系的伴侣,以及离婚后的前妻当做“自己的人”,受害者稍不顺从,就会遭受暴力,想要分手离开或提出分割财产要求,会激发其更强烈的愤怒,轻则拳脚相加,重则触犯刑律。 在离婚后,施暴方并不知悔改,仍然经常骚扰受害方,再次向受害方实施暴力行为。受害者应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施暴行为致使受害人构成轻伤及轻伤以上伤害后果的,施暴人应承担刑事责任,由人民法院对施暴人判处刑事处罚,由监狱收监执行接受改造!受害人同时还可以要求施暴人给予民事赔偿。达不到轻伤及其以上标准的施暴人不承担刑事责任,但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或受到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包括罚款、拘留等。  家庭暴力的形式  1、身体暴力  最常见的暴力,包括所有加害人对受害者身体各部位的攻击行为。39%的女性称曾遭受过来自伴侣的身体或性方面的暴力。  2、精神暴力  包括侮辱谩骂、限制人身自由等。38%的女性称遭受过精神暴力。  3、性暴力  加害人攻击受害者性别部位,强迫受害者发生性关系或强迫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等。停止或敷衍性生活等隐性暴力问题。  4、经济控制  加害人限制或控制受害者的财产决定权和使用权,包括限制或控制受害者用钱的时间、方式、数量,限制受害者对物品、住房等的使用。  怎样保存家暴证据?  拍照、受害人诊疗记录、录像、伤情鉴定、做好接处警记录。【余宇律师婚姻家事法律团队介绍】余宇律师,博士,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金州婚姻家庭专业委员会主任,湖南省律协婚姻家庭专业委员会秘书长,专业从事婚姻继承律师业务,在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遗产继承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研究,并办理了大量案件。长沙余宇博士离婚律师团队是一支专门从事离婚维权的律师团队。我们将秉承至真至善的理念,竭诚为您服务!余宇律师婚姻家事法律网:http://www.zh122.com/办公地址: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398号新时空大厦7楼738室联系电话:0731—8558 9195、189 7311 9183联系人: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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