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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上的逃逸与刑法上的逃逸

来源:王小锋律师18799228849 作者:王小锋律师1879922884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7
摘要:道路交通安全法上的逃逸与刑法上的逃逸????肇事后逃逸会承受较重的法律后果。逃逸主要具体规定于刑事审判中《刑法》及其司法解释和行政管理中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规章当中。????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刑事审判中的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
道路交通安全法上的逃逸与刑法上的逃逸????肇事后逃逸会承受较重的法律后果。逃逸主要具体规定于刑事审判中《刑法》及其司法解释和行政管理中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规章当中。????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刑事审判中的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对交通肇事逃逸规定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按照上述规定,不论刑事审判还是行政管理中的逃逸包含客观和主观两个方面要素,主观要素均为逃避法律追究;但在客观要素上稍有不同,司法解释规定的是逃跑,而《程序规定》规定的是逃离事故现场。规定的字句不同,实践处理中也有区别。行政管理中规定的很明确具体,就是行为人客观上逃离事故现场,而刑事审判中规定的看似简单实则笼统——“逃跑”,一般刑事审判认为,逃逸并没有时间和场所的限定,不仅理解为“逃离事故现场”,对于肇事后未逃离事故现场,而是在将伤者送至医院后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时候逃跑的,也应视为“交通肇事后逃逸”。这就是二者在实践中的不同,而交通肇事刑事审判必须以交通事故认定为基础,因此对二者的这种区别应做分析。????逃逸存在的前提是发生交通事故,从交通事故的原因来看,逃逸是事故发生之后的行为,逃逸承担先前发生的事故责任应该说是法律拟制的责任。那么法律为何如此规定呢?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第九十二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从上述规定看,交通事故当事人在事故发生后有三方面义务:一是在场维持事故现状,二是救助伤员,三是及时报告。其中一、三都是为了及时尽快地还原和确定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归纳为配合查明事故、以利于确定事故责任的义务,二是救助义务。也就是说,事故当事人在事故发生后如果离开现场,则事故当事人对于上述法定义务已根本无及时实施的可能;如果事故当事人不离开现场,则具备承受上述法定义务的主体,并且具有在案发第一现场及时救助伤员、配合调查的现实可能性。这样比较起来,规定逃逸应该是为了避免和防止无法及时顺利调查事故、无法及时救助伤员、无法确定责任主体。????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发生死亡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前,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取得证据。当事人不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记录。那么,根据上述规定分析,相比较事故当事人的陈述,交通事故的特点决定了事故现场最能客观反映事故当事人过错和责任状况,公安机关在出警到达事故现场后,如果事故当事人都在现场,公安机关一般不仅能够勘查现场,而且能够在第一时间向事故当事人了解情况,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基本已完成了对事故原因、经过的调查,也已基本确定了责任主体,即使事故当事人随后在等候处理期间逃跑,也不会影响公安机关对事故认定的判断,而这种随后逃跑的行为应评价为“在外潜逃”而非逃逸。????对于肇事后虽未立即逃离事故现场,而是在公安机关出警前将伤者送至医院,此时此种将伤者送至医院的行为实质也是“离开交通事故现场”,只是由于为了及时先行地履行救助义务将伤者送往医院,这种特殊离开现场的行为性质才“暂时”地不被评价为逃离事故现场。之所以说这种评价为暂时的,取决于事故当事人的随后表现:一是不逃跑,等候有关处理;二是逃跑,逃避处理。这二种表现决定了上述特殊离开现场的“最终”性质——是否定性为逃离事故现场。很显然,第一种情形不会被评价为逃离事故现场,因为事故当事人没有逃避履行配合调查的义务,只是先行履行了救助义务,因而这种特殊离开现场的行为不应当被评价为逃离事故现场,更谈不上逃逸;而第二种情形必定被评价为逃逸,因为其后续逃跑的行为决定了其具有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事故现场的要件。????综上分析,刑事审判中《刑法》及其司法解释和行政管理中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规章当中的“逃逸”应当是内在统一的,不应存在矛盾和冲突,即: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作者:洛阳高新区法院 苏兰玲、王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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