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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家海:惊叹道路交通管理部门的变戏法!

来源:法律放光彩 作者:法律放光彩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7
摘要:心情文章 刘家海:正常行驶被“闯红灯”案的法庭辩论意见(对被告之南宁交警部分)2017年3月10日 审判长、审判员: 经过刚才的庭审调查和质证,现就本案发表辩论意见如下: 一、本案处罚认定的事实是错误的 我在右转时交通指示灯的状态是左转绿灯为箭头灯、另
心情文章 刘家海:正常行驶被“闯红灯”案的法庭辩论意见(对被告之南宁交警部分)2017年3月10日 审判长、审判员:  经过刚才的庭审调查和质证,现就本案发表辩论意见如下:  一、本案处罚认定的事实是错误的  我在右转时交通指示灯的状态是左转绿灯为箭头灯、另一个红灯是圆形灯,并且没有圆形红灯亮时不得右转的辅助标识。此时右转属于正常行驶。因此,不存在闯红灯的所谓违法行为。  二、被告南宁交警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是错误的  被告之一南宁市交警支队提交给法庭的证据变成了右转红灯是箭头灯。这与当时的事实不符。  当时行驶到该路口时发现两个指示灯中,左边一个箭头向左转绿灯,右边一个圆形红灯,我还特别犹豫了一下,觉得这个指示灯配置有问题,右边应该也是一个箭头灯以红黄绿色指示右转车辆行驶才合理。犹豫之后还是右转了。右转之后,我还特别感叹,桂平市毕竟是县级市,水平低,装个红绿灯都不会装,跟我们南宁首府不是一个层次,我们在南宁经过了整洁畅通大整治的洗礼之后就已经不会再出现这种让人迷糊的红绿灯了。正因为如此,后来收到交警部门短信提示这次闯红灯要罚款200元扣6分的时候我就特别的郁闷。  为了早一点办理2016年的汽车年检,在交警部门规定不处理完违章不得办理年检的强制之下,我特意早早就去处理这次所谓的违章行为。在交警部门处理时,我特意仔细看了交警在电脑里展示的现场图片,确认了确实是圆形红灯下右转的。这是第一次确认。对于处罚决定,因为我看在决定书上只作了罚款200元的处罚,没有扣6分的内容,所以回家之后我还跟家里人说这次只罚款不扣分,不知道是什么优惠政策?  但是,后来我在广西交通管理信息平台查询时发现该处罚项下还是有扣6分的记录,觉得很不好理解,执法部门怎么会搞这种阴阳版的处罚决定呢?再想想自己一向谨小慎微,在国际大都市南宁都极少有违章,居然是在回老家的小小县城搞这么一单闯红灯扣6分的“严重违章”,这份“礼物”也太重了!闯是一个动作性很强的动词,带有招惹、猛冲的意思。闯红灯表明违法行为有很强的主观恶性。这明显与我当时的主观和客观情形不相符。于是,我心有不甘,才开始了思考如何诉讼的对策问题。于是,就上网搜索研究。这一搜发现圆形红灯是可以右转的。再查对法条,确实也如此规定的。我这才确定我当时是正常行驶,没有闯红灯的违法行为。  于是,在协调处理2013年兰海高速违章案2015年处罚缴款通过年检后2016年又出现交警信息平台重新记录为“未处理”“未交款”的问题时,我在南宁交警工作人员一张一张地翻看电脑信息图片的过程中,不动声色地又一次查看确认了本案现场当时是圆形红灯的事实。这是第二次确认。  国庆节黄金周再回桂平,我注意观察了这个使我郁闷的路口红绿灯,发现原来的圆形灯已经也改为箭头灯了。不知道是什么时候改的。同时我又观察了其他一些路口,圆形红灯旁附加有红灯亮时可以右转的提示。不知道是什么时候加的。我还感慨了一番,县级市也在进步。  经过与广西交警总队、南宁交警支队、南宁交警二大队反复协调,仍然无法解决2013年兰海高速违章案2015年处罚完结后2016年又被重新记录为违章“未处理”“未交款”的问题。为了2016年的车辆年检,我只得被迫又重复再接受一次处罚。在去接受这次重复处罚的时候,我在交警工作人员一张一张地翻看电脑信息图片的过程中,又很特意地查看了本案当时的现场图片,又再一次确认了当时现场确实是圆形红灯。这是第三次确认。  现在,被告南宁市交警支队提交给法庭的证据中,右转圆形红灯变成了右转箭头灯,让我很吃惊!  在我所有的所谓违章当中,只有这一次是所谓的闯红灯,所以,不可能存在将这一次违章与别次违章相混淆的条件和情况。如果要说是我眼花将箭头红灯看错成圆形红灯嘛,你说一次看错,可能还可以理解,但是,我带着疑问、带着目的去进行验证性地查看三次,如果说还会看错,这是不可以想象的。    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因为不存在违法事实,属于正常行驶,所以,被告以有违法事实为依据的《交安法》第90条、第114条及《广西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65条规定对我作出处罚,是错误的。  四、处罚违反法定程序  本案处罚的情形(不是事实)不适用简易程序。被告适用简易程序错误。  根据《行政处罚法》及其立法解释,只有对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处罚较轻的行为,才能由执法人员适用简易程序即当场作出处罚决定。而本案的情形属于混合处罚、较重处罚、非当场处罚,故不适用简易程序。  《行政处罚法》第33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第36条规定:“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全国人大秘书长曹志1996年3月12日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草案)>的说明》中指出,“行政处罚的程序是保证正确实施行政处罚的重要问题,草案根据实际情况和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对行政处罚的程序作了规定:第一,为适应实际需要,分别规定了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简易程序是对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处罚较轻的行为,由执法人员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其他违法行为,都要依照一般程序经过认真调查、取证之后再决定给予处罚。...”《行政处罚法》还在《总则》的第3条特别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这些立法规定和立法解释说明:第一、简易程序就是当场处罚的程序,在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之外没有其他的处罚程序。所以,简易程序就是当场处罚的程序。这是明确的。第二、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只能是《行政处罚法》“本法”规定的程序,而不能是其他法律法规或规章的非本法规定的其他程序。本案情形属于混合处罚、较重处罚、非当场处罚,不符合《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简易程序即当场处罚程序的条件,因此,被告的简易程序处罚决定属于违反法定程序。1、本案情形为罚款200元记6分,不属于《行政处罚法》第33条规定的单纯警告或罚款处罚。根据《交安法实施条例》第23条及《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68条的规定,记分具有累计、加重、叠加生成处罚的性质。当记分达到一定值时即要被扣留驾驶证并强制进行为期七天的学习考试。扣留驾驶证属于在《行政处罚法》中规定的“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在行政处罚的种类中,这是一种很重的行政处罚。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这种很重的处罚并不是《行政处罚法》第四章关于行政处罚的适用中规定的从重、加重处罚之类的规定所产生或允许的情形(《行政处罚法》只有规定从轻、减轻或免除行政处罚的规定)。比如一旦在一个积分周期内闯红灯两次,除了要被处以两次罚款200元共计400元以外,因为两次扣6分达到累计12分,就要额外生成一个扣留驾驶证并强制进行为期七天学习后进行考试的处罚。对于有正常工作和生产经营需要的驾驶员来说,这个扣证的处罚远比罚款400元要重得多,而七天学习后考试合格才发还驾驶证相当于对驾驶资格的继续或重新许可(因为扣证期间相当于驾驶资格的中止,学习考试不合格则有可能导致驾驶资格的丧失)。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九、第十、第十一、第十二条的规定,这种很重的处罚只有法律、法规才能设定。这是在《交安法》原有适用的各种处罚之外,在未有产生新违法行为的情况下,通过记分的累加叠加之后又新产生多出来的一种额外的处罚。因此,罚款并记分这种处罚方式具有包含不止一种处罚的混合处罚的性质。这种混合处罚不符合适用《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单纯警告或罚款处罚所适用简易程序即当场处罚的条件。  2、本案情形为重罚,不符合简易程序“处罚较轻的行为”的条件。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65条的规定中,记分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分为1分、2分、3分、6分、12分五档,本案情形为记6分,而且是从原来旧规定的驾驶员记分办法中的3分提高为现在的6分,说明公安交通部门是将此种情形视为比较严重的违法行为来处罚的。在《交安法》第90条及《广西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61条至66条所规定的驾驶员违反道路通行规定的这一个庞大类型的违法行为的罚款处罚中,分为警告、罚款20元、罚款50元、罚款100元、罚款150元、罚款200元等六档。本案情形是按这一大类型违法行为的最严重一档实行顶格处罚的。可见,本案情形属于交警部门对较严重违法行为实行重罚的情形,不符合“处罚较轻”的简易程序适用的情形。  3、本案处罚远离当时当地之“当场”,违反简易程序当场处罚的规定。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警察支队的下属大队能否作为行政处罚主体等问题的答复》((2009)行他字第9号)已经明确,行政处罚行为作出时间不在违法行为发生得当时,处罚地点不在违法行为发生的当地,即不属于当场处罚。所以,根据该司法解释所确认的《行政处罚法》及其立法解释关于简易程序就是当场处罚程序的立法规定原意,本案处罚决定属于非当时、非当地,不属于当场处罚,不符合当场处罚即简易程序处罚的条件。  综上所述,本案处罚违反法定程序是明确无疑的。被告以公安部门规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41条、第42条规定为由对我实施的简易程序处罚是错误的。  《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根据法律法规,参照规章。但是参照规章的前提是规章必须合法有效,方可参照。因此,法庭必须审理清楚的是:  如果《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41条、第42条的简易程序处罚是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为同一含义,即简易程序就是当场处罚程序,那么,被告的处罚程序就是在违反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同时,还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都是违反法定程序。人民法院就应当判决被告违反法定程序所作出的处罚违法和无效。如果被告所指《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41条、第42条的简易程序处罚是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的当场处罚程序不同的含义,即属于当场处罚程序之外的另外一种程序,那么,其简易程序含义的规定就是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的当场处罚程序不一致的、相抵触的,就是不合法的、无效的。人民法院也应当在予以查明识别后,不予参照适用,并判决该处罚因违反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的法定程序而违法和无效。 刘 家 海 2017年3月10日   附录:有关法条  一、《行政处罚法》相关法条及立法解释:  (一)《行政处罚法》: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第八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第三十三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第三十六条 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二)立法解释  曹志1996年3月12日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草案)>的说明》:......造成乱处罚、乱罚款的主要原因是:一、行政处罚的设定权不明确,有些行政机关随意设定行政处罚;二、执罚主体混乱,不少没有行政处罚权的组织和人员实施行政处罚;三、行政处罚程序缺乏统一明确的规定,缺少必要的监督、制约机制,随意性较大,致使一些行政处罚不当。为了从法律制度上规范政府的行政处罚行为,制止乱处罚、乱罚款现象,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需要制定行政处罚法。  行政处罚的程序是保证正确实施行政处罚的重要问题,草案根据实际情况和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对行政处罚的程序作了规定:第一,为适应实际需要,分别规定了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简易程序是对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处罚较轻的行为,由执法人员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其他违法行为,都要依照一般程序经过认真调查、取证之后再决定给予处罚。...  二、《交安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条文(一)《交安法》: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第一百零七条 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予以警告、200元以下罚款,交通警察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二)《交安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除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以下简称记分)制度,记分周期为12个月。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该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规定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并接受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  三、《广西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相关条文  第六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经警告不改的,处20元罚款。第六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元罚款:(一)...(十一)...。第六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0元罚款: (一)...(二十一)...。第六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50元罚款: (一)...(十三)...。第六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 (一)...;(八)不按交通信号通行的;...;(十七)...。第六十六条 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 (一)...;(十四)...。      四、《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相关条文  第六十五条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周期(即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从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取之日起计算。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为:12分、6分、3分、2分、1分五种。   第六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后,经依法裁决变更或者撤销原处罚决定的,相应记分分值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第六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机动车驾驶人参加学习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二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拒不参加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五、《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相关条文  第四十一条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对违法行为人处以二百元(不含)以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适用一般程序。不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现场交通警察应当收集、固定相关证据,并制作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行政拘留处罚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实施。第四十二条 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作出,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二)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三)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四)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五)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十条 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应当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以200元(不含)以上罚款、...,应当适用一般程序。  六、最高法司法解释相关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警察支队的下属大队能否作为行政处罚主体等问题的答复》((2009)行他字第9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郭玉文诉烟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二大队道路交通行政处罚案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  二、...;  三、本案的行政处罚行为作出时间是在违法行为发生后将近一年,地点并不在违法行为发生地,故不属于当场处罚。  此复。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日附:刘家海:正常行驶被“闯红灯”,不知能否讨个说法?发表时间:2016-12-06 22:48 阅读次数:748 所属分类:心情文章  今天终于在法院交了材料,但还没有立案,让我只告一个被告,我不同意,就叫我回来等他们研究再给我电话。呵呵!原告:刘家海,......被告: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被告:广西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一、诉讼请求1、请求撤销4501001162513363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2、请求撤销该处罚决定书所涉项下违法记录信息。二、起诉事由2016年7月23日,我驾驶...在...广场红绿灯路口...交通指示灯为前方左转箭头指示灯绿、前方圆形指示灯红、现场无红灯亮时禁止右转提示的情况下,在右转车道右转行驶,被电子警察拍照记录为闯红灯违法行为。我在办理2016年车辆年检前,接受了被告南宁市交警支队的处罚。被告南宁市交警支队于2016年8月2日对我作出了4501001162513363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处以200元罚款,我随即向被告广西交警总队缴纳了200元罚款。处罚前,经值班民警在电脑里向我翻看展示电子照片,确认系圆形红灯亮时右转,且无红灯亮时禁止右转的提示。在协调处理另一重复处罚的“违法记录”时,值班民警在电脑里翻看展示电子照片时,我又再次确定本案确系圆形红灯亮时右转,且并无红灯亮时禁止右转的提示。(一)关于处罚错误。1、经查询和学习交通知识及交通法规得知,在没有特别禁止的情况下圆形红灯亮时右转属于正常行驶,并不属于违法行为。2、在我的处罚决定书上,没有作扣6分的处理,而事后查询被告的交通管理信息平台却有罚款200元记6分的违法记录。处罚决定内容对我有误导,是个陷阱。(二)关于诉讼请求。本次诉讼除了请求撤销处罚决定书之外,增加了撤销违法记录的请求。这是有前车之鉴的。去年年检前我接受了被告南宁市交警支队对我在兰海高速的一次“超速”的处罚后进行了年检,之后因我不服,该处罚被撤消后,竟然被告的交通管理信息平台将我的违法记录恢复为“未处理”“未缴款”的状态,今年在年检前又被重复处罚一次后,才得以年检。因此,违法处罚被依法撤消后,继续落实撤销“违法记录”乃是应有之义。(三)关于被告。收取违法罚款是行政处罚权和行政处罚行为重要的不可分割的内容。且便民的异地处罚对作出处罚决定的被告南宁市交警支队的举证能力造成一定的限制。撤销“违法记录”也有赖于广西交警总队的作为。因此,增加被告广西交警总队是合理的。请求法院按照法律的规定对被告的处罚行为从事实、证据、法律适用以及法定程序等进行全面的合法性审查,并依法判决。
责任编辑:法律放光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