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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年2个月的有期徒刑,它的背后究竟是什么?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网友投稿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0
摘要:从60年代开始,欧美一些国家开始考虑对强奸犯用阉割去势来取代服刑。去势的方法有两种,一种是手术阉割,一种是注射药物。澳洲、德国、瑞典以及美国的一部分州都通过了对强奸犯实施化学阉割的法律。 值得注意的是,

从60年代开始,欧美一些国家开始考虑对强奸犯用阉割去势来取代服刑。去势的方法有两种,一种是手术阉割,一种是注射药物。澳洲、德国、瑞典以及美国的一部分州都通过了对强奸犯实施化学阉割的法律。


值得注意的是,现今很多国家都对性犯罪予以最大惩戒,实行对犯罪分子的“化学阉割”,加重的处罚方式可以对潜在的犯罪分子具有大力度的威慑作用。同时,化学阉割是采用药物的方法抑制性欲,让其无法勃起,失去一定时间的生育能力,并不是做绝育手术或者摘取性器官,因此这对性侵者本身不会构成巨大的人身伤害,但是却可以达到减少其人身危险性的目的。


瑞典、挪威、丹麦和冰岛四国数据显示,实行“化学阉割”之后,性侵儿童的案件减少了87.5%。


美国约翰斯·霍普金斯大学博士伯林对接受化学阉割的629名性犯罪者进行的追踪调查显示,再次犯罪的比率仅为8%,远远低于未实行“化学阉割”的强奸犯的再犯率。可见,“化学阉割”和其他的惩罚是一样的,对犯罪起到了更好的威慑效果。


五、关于性犯罪,法律究竟何去何从?

近年来,性犯罪率的上涨引发了舆论的关注,同样也是对各国法律的考验。


3月7日,日本政府在内阁会议上通过了严惩性犯罪的《刑法》修正案。废除受害者仅限女性的“强奸罪”,新设包括男性在内的“强制性交等罪”。《日本经济新闻》3月8日报道说,自1907年日本制定《刑法》以来,此次是首次废除强奸罪名。修改后,即使受害人没有亲自提起诉讼也可以立案,将减轻警察等方面在查案时受害人的心理负担。


我国的《民法总则草案》三审稿中提到,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在中国传统观念及现行诉讼时效制度,严重不利于遭受性侵害未成年人之法律保护。


梁慧星教授如是说:

“考虑到中国社会传统观念,遭受性侵害未成年人的家庭、家长往往不敢、不愿寻求法律保护,长期隐瞒子女受侵害的事实。致这类案件的加害人往往能够逃脱法律惩罚,社会正义难于伸张。有的受害人成年之后掌握了法律知识,打算寻求法律保护,却被法官、律师、法学教授告知诉讼时效期间早已届满,即使法院受理案件,依据现行诉讼时效规则,也不可能获得胜诉判决,造成终身遗恨。”


结        语

李宗瑞案历时6年,背后有受害者的眼泪、民众的愤慨,更重要的是众多法律工作者的努力。现实中总会出现各种各样棘手的问题,法律也总是面临诸多挑战。然而,一辈辈的法律人都是在问题来临时不断寻求最好的解决方法,完善法律,保护法益。“风成于上,俗化于下”,相信更好的法律会扎根于更多人的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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