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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条”被补充,串通讨“债”可能被遏制_陈群律师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道义文章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2-28
摘要:据称,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重要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 该文件的主要亮点是: (一)首倡法治和德治相结合、增强法律和司法解释适用的社会效果。 要通过诉讼对人们进行正确引导,提倡德治。

据称,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重要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

该文件的主要亮点是:

(一)首倡法治和德治相结合、增强法律和司法解释适用的社会效果。

要通过诉讼对人们进行正确引导,提倡德治。

(二)对未具名一方予以特有保护,注意:都是“应当”哦!

1应当传唤夫妻双方本人和案件其他当事人本人到庭

这样,伪造债务者可能在庄严的法庭上现形。

这是设想:与他人串通坑害原配偶(往往是离婚后与他人伪造债权凭证坑害离异的原配偶,且据说“24条公益群”有统计,被坑害者绝大多数是女性!)的人,仍心存人性、良心,在独处或私处时也许会对坑害原配偶的事无所顾忌、为钱铤而走险,但在庄严的法庭上,这种人可能心虚、可能胆怯、可能良心发现、可能惧法畏罪,因而放弃对他人的坑害。

2应当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有关当事人和证人签署保证书,保证当事人陈述和证人证言的真实性。

这也是为了给伪造债权者以心理负担,让他们改变坑害人的初衷。

3、未具名举债一方不能提供证据,但能够提供证据线索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调查取证

这也是保护被坑害者、遏制伪造债权的恶劣行为的一种有力措施。

在法条中规定“应当”做什么,使人民法院在承办此类案件时的责任明确、“被欠债”者有了明确的请求依据。

(三)审查夫妻债务是否真实发生。

1、债权人主张夫妻一方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关系及其到庭情况、借贷金额、债权凭证、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债务是否发生。

假的就是假的,细节可能暴露隐情!

2、要注意依职权查明举债一方作出有悖常理的自认的真实性

举债者即使真的举债,也会就自身情况进行合理抗辩,那些几无抗辩、主动自认者,确实很可疑!

3、对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件,应当注重审查基础法律关

系的真实性。

   人民调解的水平参差不齐,可能虽达成协议而对基础法律关系未审查或审查不力,这样规定,就堵住了另一个漏洞!

(四)区分合法债务和非法债务,对非法债务不予保护。

1、对夫妻一方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所负的债务,不予法律保护;

2、对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夫妻一方举债用于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而向其出借款项,不予法律保护;

3、对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后用于个人违法犯罪活动,举债人就该债务主张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不予支持      

其实,在民法通则等其他法律里,早就有类似规定。

(五)树立生存权益高于债权的理念

应当保留夫妻双方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一般不得拍卖、变卖或抵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

(六)制裁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伪造债务的虚假诉讼。

对实施虚假诉讼的当事人、代理人和证人等,要罚款、拘留、向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或者行业协会发出司法建议

涉嫌虚假诉讼等犯罪的,应依法将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侦查机关。

责任编辑:道义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