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四)强奸后迫使卖淫的;(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第42条规定:将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修改为:“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解读:《刑法修正案(九)》对组织、强迫卖淫罪作了重大修改,除了废除这两个罪名的死刑之外,还删除了原来五种加重构成,其中,包括强奸后迫使卖淫的情形,同时增加了“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和相关数罪并罚的规定,并细化了协助组织卖淫罪的行为方式,包括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 可见,以前是强迫不满14周岁的幼女卖淫,要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而现在改为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如果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那么,仍然认定为普通的组织卖淫罪或者强迫卖淫罪,并从重处罚,如果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那么,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从重处罚。这里的“未成年人”系指不满18周岁的男女,但是否包括不满14周岁的幼女?则需要研究。 那么,在刑法修改之后,什么情况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从而需要选择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呢?这个需要结合新旧刑法的规定进行解释。 但不管如何解释,强奸后迫使卖淫的,不再属于情节严重的强迫卖淫罪,而是需要对此进行数罪并罚,以强奸罪和普通的强迫卖淫罪实行数罪并罚。如果行为人属于轮奸的或者强奸多人,或者多次强奸的,也只认定为强奸罪,但必须选择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然后与普通的强迫卖淫罪实行数罪并罚。 除此之外,“情节严重”的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有哪些情形呢? 笔者认为,组织卖淫罪,情节严重的情形主要包括:(1)组织卖淫三次以上;(2)组织许多人卖淫;这里的多少人属于普通的组织卖淫罪,多少人属于情节严重的组织卖淫罪,还需要司法解释的规定;(3)组织卖淫造成被卖淫人的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但如果这些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属于杀人、伤害、强奸、绑架行为等造成的,则只需要数罪并罚,不再认定为情节严重的组织卖淫罪。 同样的,强迫卖淫罪,情节严的情形包括:(1)强迫卖淫三次以上;(2)强迫三人以上卖淫的;(3)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但如果这些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属于杀人、伤害、强奸、绑架行为等造成的,则只需要数罪并罚,不再认定为情节严重的强迫卖淫罪。 而组织、强迫不满18周岁他人卖淫的,只要不符合情节严重的情形,仍然定普通的组织、强迫卖淫罪,并从重处罚。这里的未成年人有没有包括不满14周岁的幼女呢?原来强迫不满14周岁的幼女卖淫的,要判处10年以上,难道这一次就可以判处五年到十年有期徒刑? 笔者认为,从刑法用语来看,当然包括强迫不满14周岁的幼女卖淫,由于已经废止了嫖宿幼女罪,嫖宿幼女的一律认定为强奸罪,因此,此时,强迫不满14周岁的幼女卖淫的人,既构成强迫卖淫罪,同时又构成强奸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并从重处罚,而嫖客只要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卖淫的,不管是否知道该幼女卖淫系被强迫,都构成强奸罪,从重处罚。而对于强迫不满14周岁幼男卖淫的,强迫者既构成强迫卖淫罪,又构成猥亵儿童罪(可能是片面共犯),想象竞合,择一重罪,从重处罚。而嫖客如果明知是不满14周岁幼男的,难以认定为强奸罪(强奸罪的对象限定为妇女或者幼女),只能认定为猥亵儿童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