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成都1月22日电,四川公安厅通报攀枝花“1、4”枪击案侦破情况,目前已查清嫌疑人陈忠恕作案动机,其因涉嫌违纪违法受到调查而心怀不满,故意实施报复杀人。 这一消息虽然信息量不大,但却已告诉公众,这起震惊全国的枪击市委领导事件不过是一起出于报复动机的故意杀人刑事案件。 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于实施开枪杀人的攀枝花市国土局局长陈忠恕已自杀身亡,因此该案估计不会再作为刑事案件侦查下去。当然,似乎也没有必要对此事件的前因后果再作什么猜测与解读了。 不过,可能是长期审查案件养成的思考习惯,读了这则百多字的消息,总觉得这起事件,在弄清了嫌疑人报复的动机之后,还有几点让人不解的疑问。下面试着归纳列举之。 消息中讲到:“2016年10月,攀枝花市东区检察院在查办一起涉嫌受贿案时,发现身为市国土局长的陈忠恕涉嫌收受贵重礼品,并在进一步排查中发现其还有其他严重违纪问题。市检察院向市委汇报后按程序将相关材料移交市纪委处理。” 这一内容说明,当地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发现了陈忠恕涉嫌收受贵重礼品的线索,并在初查中发现其还有另外的严重违纪问题。只是不清楚这里的“贵重礼品”是否已达到三万元的受贿立案标准?如果已达标准再加上其还有另外的严重违纪事实,说明该案检察机关应当立案侦查。当然,立案前应当将线索情况及时报送省级检察院备案。同时,依照相关党内请示制度,立案前亦报告同级党委。可陈忠恕的线索最终移交给了纪委,一个小小的处级干部,为什么不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呢?这是疑问之一。 疑问之二是:纪委接受了陈忠恕严重违纪的线索之后,怎么处置的相关报道中没有提及。从2016年10月检察机关发现陈忠恕的问题,到2017年1月4日发生枪击案,至少有两个月的时间,在事先已发现陈有多项严重违纪事实的情况下,这么长时间里不知道是否已对陈忠恕采取了相应的诸如停职检查、双规等组织措施和纪律措施?如果措施得当,调查及时,想必他陈忠恕没有机会持枪作案了吧。 还有,作为一个正处级的领导干部,从他违法私自拥有枪支的事实来看,从他为了报复对组织审查的不满,而敢于采取极端方式铤而走险的表现看,基本上可以判定这个人,平时就是一个有着顺我者昌、逆我者亡性格的暴戾之人。如此品行之徒,他的贪腐、他的骄横,难道在其任职以来就没有人发现?难道在对其两个多月的审查中也未察觉出他的异常言行? 综上,窃以为,不排除负有监督责任的人渎了职,因此,从“一案双查”和落实“主体责任”的角度来思考,建议相关部门查一查此事件背后有无失职渎职的人尤为必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