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以赵春华非法持有枪支案而言,即使认定其所持有的气枪属于枪支,法官也完全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用好刑法第37条,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对赵春华定罪免刑或者判缓刑。有警察在执行公务过程中使用暴力致人死亡,都可以认定属于“情节轻微”,在街头摆射击摊经营打气球,有什么理由不认定为情节轻微呢? 在刘大蔚走私武器案中,对于走私仿真枪的行为,哪怕你一定要认定为走私武器罪,也可以运用刑法第63条第2款的规定,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在法定刑以下判刑。罪刑相适应原则,作为法官总该知道吧,即便你是天外来客,一定要把走私仿真枪的行为认定为走私武器,也不妨用自己的膝盖想一想,这种行为与无期徒刑之间是否具有相当性? 法律人都知道,赵春华案与刘大蔚案绝非个案,而只是冰山之一角。司法中之所以出现这么些天怒人怨的案件,不可否认,有一定法律因素。更不可否认的是,有些司法人员的机械、冷漠与麻木,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他们没有用心去办案,没有在办案时去思考自己这样办案会给被告人、给被告人的家庭甚至整个社会带来什么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