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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辞退员工,合法吗?_看律师怎么说(2)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看律师怎么说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1-06
摘要:中投工石公司主张冯文库违反公司公章用章管理规定,但冯文库所持《委托管理人事档案合同》上所盖公章实际用途与原审批用途一致,且中投工石公司的《印章及证照管理规定》中并无法定代表人变更后原已用章事项需再行

中投工石公司主张冯文库违反公司公章用章管理规定,但冯文库所持《委托管理人事档案合同》上所盖公章实际用途与原审批用途一致,且中投工石公司的《印章及证照管理规定》中并无法定代表人变更后原已用章事项需再行审批的规定,故本院对中投工石公司关于冯文库再次办理委托存档所持《委托管理人事档案合同》上所盖公章未经审批的主张不予采信。


故中投工石公司以违反公司公章用章管理规定为由辞退冯文库,亦缺乏事实依据。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1、撤销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2)东民初字第05226号民事判决。

2、撤销中投工石置业有限公司于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对冯文库作出的《员工辞退通知书》,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关系。

3、中投工石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冯文库二〇一一年十一月至二〇一二年一月工资收人损失四万三千七百元。

4、中投工石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冯文库二〇一一年度绩效奖金二万五千九百七十四元。

5、驳回中投工石置业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本案处理重点主要在于对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合法与否的认定标准。

公司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辞退员工,合法吗?_看律师怎么说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了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了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具体到本案中,一、二审法院审理思路出现分歧,其主要原因在于对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不胜任工作认定标准的不同掌握。

一审法院认为冯文库在办理过《委托管理人事档案合同》的用印审批后,在法定代表人变更情况下,应重新审批,冯文库未重新审批即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

但二审法院认为中投工石公司主张冯文库不能胜任工作,仅提交了其员工的证言,证据不足。中投工石公司主张冯文库违反公司用章规定,但冯文库所盖公章实际用途与原审批用途一致,且中投工石公司的用章规定中并无法定代表人变更后原已用章事项需再行审批的内容,故此条辞退理由亦不能成立。遂对一审判决予以改判。

值得注意的是,劳动者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处于弱势地位,故在认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合法与否的问题上,一定在用人单位提供充足证据,能够证明解除既有事实依据,又有法律依据、规章制度依据的情况下,才能认定为合法,要注重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公司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辞退员工,合法吗?_看律师怎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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