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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文昌 | 司法鉴定制度亟待改革_仁明法治(2)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张春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12-20
摘要:在英国,共有七个较大的鉴定机构(有的称为法庭实验室)隶属于国家内务部,但独立于公、检、法三机关之外,自负盈亏,具有独立性。此外,还有一些民间的各种鉴定机构。这些机构需要具有资格认定,且每年都要进行资

在英国,共有七个较大的鉴定机构(有的称为法庭实验室)隶属于国家内务部,但独立于公、检、法三机关之外,自负盈亏,具有独立性。此外,还有一些民间的各种鉴定机构。这些机构需要具有资格认定,且每年都要进行资格注册。只要具备这些条件,都可以进行司法鉴定。


在西班牙,有科技警察总部和相应的分支机构,这是警局内部专设的司法技术鉴定机构,只为警局和法院服务,不收费用,也不接受包括被告在内的其他人的委托进行鉴定。此外,还有一些民间的各种鉴定机构,与英国不同的是,这些机构没有资格限制,可以接受各种机构和私人委托进行鉴定,其鉴定的效力完全由法庭认定。


比利时等其他大陆法国家也有官方和民间的不同鉴定机构,其性质与西班牙相似。


根据欧洲统一法典《草案》的规定,在侦查阶段,警察可以有自己的专家;但在审判阶段,法院所委托的鉴定机构必须独立于警察和检察两个机构之外。


(2)控辩双方都具有鉴定的启动权。


对同一案件,控辩双方可以各自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并向法庭提交各自的鉴定结论。这种做法表明,任何一种司法鉴定都不具有绝对的权威性,鉴定结论在法庭上也具有对抗性。鉴定结论必须在法庭上经过质证、辩论后,由法官认定采信哪一种结论。


(3)鉴定人必须出庭接受质证。


鉴定人出庭作证,在欧洲是一项重要原则,也是直接言辞原则的一个重要体现。


在英国,鉴定人也作为证人,被称为专家证人。专家证人既包括鉴定人,也包括其他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当这两种人针对某一专门问题出庭作证时都被称为专家证人。


欧洲大陆法国家,有些是同英国一样把鉴定人也视为证人,有些是鉴定人不作为证人,而是以鉴定人的特殊身份出庭接受质证。在这种情况下,鉴定人的身份比普通证人的身份更重要,尤其是当法庭自行委托鉴定人时,其身份被视为一种完全中立的立场,具有更高的权威性。


共同的是,鉴定人无论是否作为证人,都必须出庭接受质证,当庭陈述其鉴定结论的根据、理由及其合法性。


在比利时,在法定最高刑九年以上的案件中,证人和鉴定人必须出庭,在九年以下的案件中则有一定的灵活性,但如果对方提出异议时可向法庭申请传唤到庭,法庭认为有必要时就必须出庭。


2.普通法与大陆法国家司法鉴定模式的不同点


在英国,当双方鉴定结论有冲突时,法官只采信一方结论,法庭自身并不搞重新鉴定,充分反映出当事人主义色彩。大陆法国家也允许双方各自委托鉴定,但更侧重于由法庭委托鉴定。当双方鉴定结论有冲突时,如果法庭认为有必要,则可以委托其他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同时,双方也可以在一开始就通过法庭委托鉴定人,或者由法庭自行委托鉴定人。当法庭自行委托鉴定时,费用由法院负担。这些做法反映出大陆法系的职权主义色彩。



我国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建议



针对我国司法鉴定体制中存在的弊端,结合国外司法鉴定模式中的成熟经验和我国司法鉴定领域的具体条件,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应重点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1.设立具有司法鉴定权的中立的司法鉴定机构,打破垄断局面。


为保持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中立性和公正性,应在全国范围内设立一些独立于司法机关之外的中立的司法鉴定机构。这些机构既可以由政府设立也可以是民间组织。这些机构都可以接受包括当事人在内的单位和个人的委托进行鉴定活动。与此相适应,法院内部没有必要设立鉴定机构,而侦查机关内部的鉴定机构只对本部门负责,不能接受外部委托,其鉴定结论只能作为指控证据而不能成为当然的定案依据。


2.对司法鉴定的专业人员应有资格限制,鉴定人应对鉴定结论实行个人负责制。


无论在中立的鉴定机构还是在侦查机关内部的鉴定机构,对于鉴定人都应当具有统一的资格限制。对于资格考核设立明确的法定程序。对于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应当设立全国统一的专门管理机构,该管理机构当然也必须独立于司法机关之外。在我国目前的司法鉴定体制中,鉴定结论上虽然也有鉴定人签字,但实际上鉴定机构的部门影响力却显得更加重要,在很大程度上淡化了鉴定人的责任。因此,必须明确规定鉴定人的个人负责制,明确责任划分并且强化鉴定人的责任感,在出具伪证的情况下,必须追究鉴定人的法律责任。


3.赋予辩方对司法鉴定的启动权,重视律师在司法鉴定中的作用。


司法鉴定的启动权是诉讼活动中一项重要权利,控辩双方平等享有该项权利是保证诉讼公正的基础,这一原则在任何法治国家都无一例外。因此,必须彻底打破控诉方对鉴定启动权单方垄断的现状,使辩护方得以直接启动鉴定程序,并有权向侦查机关和起诉机关调取鉴定材料。可以认为,这是司法鉴定制度改革中一个关键性的步骤,也是防止暗箱操作的一个有效措施。在此基础上,审判过程中控辩双方可以将各自提出的鉴定结论分别呈上法庭,在法庭上同时接受质证,由法庭作出最终裁决。


4.鉴定人必须出庭接受质证,将司法鉴定活动纳入庭审活动的监督与控制之中。


责任编辑:张春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