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离婚案件的法官,总会在休息的时间接到离婚案件当事人的电话,被问到:“法官。我坚决要求离婚,你一定要判离婚,要不然我就去死。法官,我在外面打工回不来,但是我不想离婚怎么办。法官,这房子是我父母给钱买的,我不可能给她的。法棍,我小孩还这么小,被告不付抚养费怎么办。法官,我老公带人来我家砸东西了。法官,对方在外面搞外遇,我可以要求赔偿是吧。被告返还我彩礼,我就同意离婚......”可以说一个离婚案件的审理,所需要的工作远远不止开庭、写判决书,还要随时处理各种突发事件,解答当事人各种问题,缓解当事人种种过激情绪。在受案量增多,平均一个法官动辄审理上百件案子的今天,处理这些案件显得势单力薄了。法官迫切希望得到帮助,在审理一个离婚案件的过程中,我得到了一个志愿者的帮助。 我记得我还在学校读书的时候,去做过志愿者,那时候是在公交站头帮助同学们换零钱、帮助学校组织活动维持秩序。从阿里没有想到过志愿者还可以帮助法官审案子。我还记得这杆子的情况,女方起诉要求离婚,男方也同意离婚,但是关于小孩的抚养达不成一致意见,男方认为小孩子患有精神障碍需要很多钱,要求女方一次性支付抚养费五万元,女方提出没有这么多钱,案件进入僵持。我们也认为不能轻易判决,小孩的精神障碍需要治疗,男方的生活又很困苦,判决女方承担抚养费又面临执行难的问题,我们努力做工作之下,仍然是收效甚微。有一天,一个志愿者打进了电话,说是和男方一起过来要了解案件情况。此后不久,当事人一同前来法院,说是已经达成了调解协议。一问之下,君然是志愿者协会帮助小孩办理了残疾证明,每月有政府补贴,且联系好了康复医院。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小孩的治病困难。此种情况下,原、被告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 在处理完此案之后,我们想了很多。本案最终得以和平解决的原因在哪里,是小孩的抚养问题得以了解决。法院能够怎样解决小孩的抚养问题呢?我想可能只是一句干巴巴的“XX自X年X月X日起,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XXX元。”最后直接抚养小孩一方陷入于申请强制执行抚养费中,在漫长的等待中消磨了斗志,最终默默地独自抚养小孩长大。这样的结果能够达到法律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吗?我想不能,那么上案的结果是最大的欢喜吗,我想是的,那么法院能够做到吗,我想是做不到的。法院只能行使审判功能而无法行使其他功能,在化解矛盾纠纷中显得招式单一。 在我们一再重申的要创新化解矛盾纠纷的机制中。我们一直着眼于处理信访纠纷。我想这是治标不治本的方法,在很多案件中,开始的时候可能只是诉求多一些,在漫长的问题解决过程中,矛盾被逐渐的激化和升华,最后闹得不可收拾,走上了信访不信法的道路。引入志愿者协会协调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处理,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使婚姻家庭案件中矛盾得到一定的缓和。在处理离婚案件中,最大的矛盾主要在于一方不愿意离婚、小孩的抚养费难以追索,彩礼返还困难、精神损害赔偿举证不能所产生的而矛盾。这些情况,或许只需要一个善良的倾听者、一个细心的开导着,一个热心的帮助者,一个“能言善辩”的规劝者.......这些活血志愿者协会就能帮助他们。 志愿者协会本身的宗旨就是帮助关爱弱者,帮助一切需要帮助的人,关爱一切需要关爱的人。离婚中大多涉及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涉及受到婚姻伤害的弱者。帮助这些人也符合他们的宗旨。在处理事情中,志愿者协会有着广泛的会员,有着非常了不起的集体智慧和人脉,能够解决各种复杂问题以及跨区域跨部门的问题。最重要的是,他们是一群善良、无私、热情的人,而离婚中是一群不幸的人,受到婚姻伤害而不幸的人,遇到父母离异而不幸的小孩。 而作为法院,我们应该怎么对待能够帮助我们的这群可爱的志愿者呢,我想首先他们是法庭之友,是我们的朋友是使我们的伙伴。我们需要他们的帮助,而他们需要我们告诉他们我们怎么了,需要什么样的帮助。并且告诉他们在帮助我们的过程中,注意些什么。 愿婚姻案件中不再有矛盾和纠纷,人人向善,人人幸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