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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坛》2016年总目录(诉讼法学部分)_苦攀(3)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网友投稿 人气: 发布时间:2016-12-07
摘要:摘要:财产公示以财产申报为前提。财产公示制度的意义在于方便公众监督和克服单纯的行政内部监督的弊端,能有效地预防腐败。财产公示监督作用的正常发挥,需要现实的、可操作的司法规制途径。财产公示行为是行政行

摘要:财产公示以财产申报为前提。财产公示制度的意义在于方便公众监督和克服单纯的行政内部监督的弊端,能有效地预防腐败。财产公示监督作用的正常发挥,需要现实的、可操作的司法规制途径。财产公示行为是行政行为,对财产公示行为进行行政诉讼法规制是行政法治原则的要求,更是有效发挥司法监督作用,弥补行政内部监督不足的重要保障。构建行政机关财产公示行为的行政诉讼法规制体系,是保障财产公示制度持久有效运行的重要途径。

关键词:财产公示;法律属性;行政诉讼法;规制

3、破解暴力型精神病人管束困局刍议——基于三部法律联动的视角

潘侠(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山东青岛 266100)

摘要:尽管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刑事诉讼法》《精神卫生法》中均涉及精神病人问题,但并未使暴力型精神病人的混乱管束状况有大的改观。以“强制医疗”作为应对该特殊群体的主要举措是必要的,也具备正当性,但要使其发挥实效,当前条块分割、分类管理的方式并不足取。在程序之外,填补促使程序发挥价值的实体内容,建立统一的强制医疗输入、输出的机制,实现司法裁决,明确各方职责,完善社会保障,才是破解困局之正途。

关键词:暴力型精神病人;强制医疗;强制医疗所;强制医疗解除

4、欧盟竞争法公共执行最终意见在私人诉讼中的证明效力研究

剌森(德国汉堡大学  法学院,德国汉堡 D20148)

摘要:在反垄断执行同时存在公共执行和私人执行两种执行系统的情况下,一个重要的问题是公共执行的最终意见能否在私人诉讼中具有一定程度上的证明效力。美国与欧盟都先后建立了约束力规则或初步证据规则,其主要目标一方面在于减轻原告的举证责任,另一方面在于维持公私执行的一致性同时节省执行成本。但是对约束力规则或初步证据规则的质疑也同时存在,尤其是在司法独立以及被告的程序性权利保障等方面。通过讨论欧盟的公共执行意见在其后的民事反垄断诉讼中的证明效力规则,可为我国统合公私执行,保证法律适用的一致性提供借鉴。

关键词:公共执行机关的最终意见;证明效力;私人诉讼;欧盟损害赔偿诉讼指令

《法学论坛》2016年第2期

1、论诉讼程序与督促程序的两线并行模式

欧元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872)

摘要:《民事诉讼法》第133条规定了在诉讼程序的审理前准备阶段,法院可将适合用督促程序处理的案件转入督促程序,以达到繁简分流的目标。对此程序转化的具体建构应舍弃诉讼终结模式和诉讼中止模式,而应采纳两线并行模式,即法院在审理前准备阶段发现案件符合督促程序适用条件的,向被告一并发出起诉状副本和支付令,之后诉讼程序的答辩期间同时扮演着支付令的异议期间,而法院根据被告的不同反馈作不同处理:若支付令生效,则程序在总体上终结;若支付令不生效,则诉讼程序继续按其原有轨迹推进。如此,通过最大程度地利用诉讼程序与督促程序在流程模块上的交集,可实现既无缺漏、也无重复的最优配置。

关键词:诉讼程序;督促程序;两线并行模式;支付令

2、盗窃网络虚拟财产不构成盗窃罪的刑民思考

徐彰(东南大学  法学院,江苏南京 210096)

摘要:盗窃罪的行为对象为“公私财物”,因而实务中在认定盗窃网络虚拟财产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时存在争议。网络虚拟财产是否为“财物”,在刑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对其进行解释可能违反罪刑法定原则。通过民法上对网络虚拟财产之概念和特征的分析以及对“物”的相关理论和对《物权法》相关规定的梳理和剖析,认为应当明确分别网络虚拟财产与本地虚拟财产的本质差异,网络虚拟财产作为一种权利凭证,其法律属性为债权而非物权,基于物权法定原则,在无任何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网络虚拟财产不可以作为物权客体,亦不可以被扩大解释为财物,因此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

关键词:盗窃罪;网络虚拟财产;权利凭证;财物;物权法定

《法学论坛》2016年第1期

1、形成权诉讼与形成之诉关系辨析

李辉(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上海 200030)

摘要:对于权利人依其单方意思表示即可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一类民事权利,民事实体法学在理论上将其统称为形成权,而以形成权为基础提起的诉讼并非当然是形成之诉这么简单。事实上,在这一集合概念之下的各子权利,根据民事实体法对其行使方式的不同规定,以其为基础提起的形成权诉讼与形成之诉的关系也呈现出不同的样态,或为包含与被包含、或完全两立、或相互交叉。形成权诉讼与形成之诉在诉的类型、判决形式及判决效力等方面都有着较大的差异。

关键词:形成权;形成权诉讼;确认之诉;形成之诉;形式上的形成之诉

2、科技、法律与道德关系的司法检视——以“宜兴胚胎案”为例的分析

张婷婷(中国政法大学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北京 100088)

摘要:在疑难案件中,法律与道德的巨大冲突很容易掩盖科技的“除魅”特性。科技不仅革新了法律纠纷的产生和鉴定方式,还重塑了传统道德的取舍范围。而道德则依赖人生与社会认同的优势,又为科技发展和制定法设定了伦理准则。“宜兴胚胎案”的两种裁判就证明,在制定法缺失的情况下,科技与道德将以隐性和显性的方式分别作用于法律解释,并在相互制约中影响司法裁判。然而,受国家法治意愿的影响,法官只是有选择性地接受科技与道德的引导,并最终将裁判结果限缩于法律框架之内。

关键词:科技进步;道德市场;法律进化;司法裁判

责任编辑:网友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