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灞民初字第01390号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 被告何某某。 被告何某某。 被告何某某。 被告何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孔某某,何某某,何某某,何某某,何某某,何某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于2015年6月9日病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止诉讼。 审 判 长 韩立军 审 判 员 杨 扬 代理审判员 张 琦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杨 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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