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旺苍民初字第1407号 原告:朱某某,女,汉族,生于1977年7月14日,初中文化,农村居民。 被告:贺某某,男,汉族,生于1973年5月20日,初中文化,农村居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贺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以在民政局协议离婚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贺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撤回对被告贺某某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对被告贺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