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知民初字第563号 原告西蒙电气(中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哈维尔.多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贺环,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建材升龙金泰成华敏照明商行。 业主刘生发。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蒙电气(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建材升龙金泰成华敏照明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西蒙电气(中国)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西蒙电气(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蒙电气(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西蒙电气(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赵 磊 审 判 员 龚 磊 代理审判员 张 蕾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曹露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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