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云罗法民初字第764号 原告孔某某,男,法学,1974年2月2日出世,汉族,罗定市人,住罗定市。 被告李某,女,法制,1968年11月25日出世,汉族,广西岑溪市人,住罗定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孔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孔某某于2015年7月6日以与被告自行协商处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央求。 本院以为:原告央求撤诉,属依法奖励自己的诉讼权益,应予准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则,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孔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孔某某累赘。 代理审讯员 梁梅燕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陈丽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