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济民三初字第614号 原告巢向文,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 委托代理人蹇泽琴,山东国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瑞鱻餐饮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章丘市。 法定代表人苗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袁振鲁,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巢向文与被告济南瑞鱻餐饮技术有限公司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巢向文于2015年7月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巢向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0元,减半收取计335元,由原告巢向文负担。 审 判 长 李宏军 代理审判员 颜 峰 代理审判员 庄辛晓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书 记 员 孙 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