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广安民保字第75号 原告黄勇,男,生于1976年7月27日,汉族,四川省广安市人,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被告四川广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广安东方街138号。 法定代表人邓钢,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勇诉被告四川广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勇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四川广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川X××、川X××小型轿车二辆以55万元为限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黄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四川广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川X××、川X××小型轿车二辆以55万元为限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转移、买卖。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 发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