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法制网 法制网成都2月22日电 记者杨傲多 记者今天获悉,成都市中院日前对四川彭州“乌木案”(法制日报于2012年11月28日,2012年12月6日和2013年1月17日分别做过详细报道)做出行政裁定。 成都中院认为,原告吴高亮的第二项“确认孳息于原告承包地并由原告发现发掘的7件乌木为原告所有”的请求事项系确认权属纠纷,不属于行政审判的权限范围,成都中院已先行裁定予以驳回,现吴高亮已对该裁定提起上诉,该案二审结果与本院审理吴高亮其余三项诉讼请求有关,且本案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五)(六)项的规定,裁定本案终止诉讼。 原告吴高亮的其余三项诉讼请求是确认被告从二原告承包地中运走并扣押7件乌木的行政行为违法;被告通济镇政府立即向二原告返还7件乌木;被告通济镇政府赔偿因其不当保管致乌木损毁造成的损失人民币1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