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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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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黎保平诉被告安阳升华粮油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文民三初字第530号 原告黎保平,男,1967年7月1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殷保明、李义平,河南兴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升华粮油有限公司,住所地文峰区高庄乡韩河固村。 法定代表人冯海波。 委托代理人李爱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文民三初字第530号

原告黎保平,男,1967年7月1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殷保明、李义平,河南兴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升华粮油有限公司,住所地文峰区高庄乡韩河固村。

法定代表人冯海波。

委托代理人李爱国,光华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黎保平诉被告安阳升华粮油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黎保平于2013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安阳升华粮油有限公司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黎保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黎保平撤回对被告安阳升华粮油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黎保平负担。

审 判 员  祝昉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刘佳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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