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工人日报 为确保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贯彻实施,依法保障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各项诉讼权利,近日,广安市广安区检察院与区人民法院、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制定出台了《关于在刑事诉讼中依法保障辩护律师行使诉讼权利的实施办法》。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在2013年1月1日正式施行。《实施办法》规定,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无需办案单位许可,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最迟不得超过48小时。 《实施办法》还对律师反映较多的阅卷难的问题进行了规定,在辩护律师提出阅卷预约后,办案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接到预约后7日内安排律师阅卷,对遇有特殊原因不能在约定日期阅卷的也做出了细化规定。(兰江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