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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某与杨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7
摘要: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清新法浸民初字第58号 原告:雷某,女,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身份证号码为×××7923。 委托代理人:何明振,广东平正信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甲,男,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身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清新法浸民初字第58号

原告:雷某,女,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身份证号码为×××7923。

委托代理人:何明振,广东平正信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甲,男,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身份证号码为×××7934。

原告雷某诉被告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雷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何明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甲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传票等应诉材料,公告期满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雷某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儿子杨某乙。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差,结婚后便出现性格不合,感情不和。自2013年4月份原告发现被告有吸毒行为,双方经常吵架,感情越来越差,且夫妻之间更是很少沟通,互相不理解,自原告发现被告吸毒后双方就开始分居至今。分居期间,被告多次向原告要钱购买毒品,但都被原告拒绝。2015年2月份左右,被告吸毒后出现幻觉,幻想有人追杀,因此跑到派出所闹事,后被民警送回家。原、被告经常发生争吵,被告对原告也没有了感情,夫妻之间感情已经破裂。双方婚后没有共同债务及共同财产。鉴于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儿子杨某乙由原告携带抚养,被告向原告支付抚养费每月1000元,直至儿子杨某乙18岁为止。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为:1.原告身份证、被告人口信息,拟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结婚证,拟证明原、被告是夫妻关系;3.出生证,拟证明原、被告生育了儿子杨某乙;4.录音,拟证明被告经常向原告要钱。

被告未答辩,未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年××月××日双方自愿到原清新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双方于××××年××月××日生育儿子杨某乙。据原告所述:原、被告婚后在浸潭共同生活,夫妻感情不好,经常吵架,主要原因是被告吸毒,不顾家;被告大概是2013年开始吸毒,被告的弟弟曾告诉原告被告因吸毒产生幻觉,以为有人追杀他,于是跑到松岗派出所报警,后来派出所就打电话给他弟弟,让他弟弟接他回家;被告已经一年多两年没有回家了,原告不清楚被告去向,双方最后一次电话联系是2015年3月,当时被告打电话问原告要钱;儿子杨某乙现在跟随原告一起生活;原、被告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原告身份证、被告人口信息、结婚证、出生证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足以证明。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自由相识,自愿结婚、生子,双方组建家庭后共同生活、共同劳动,建立了较深的夫妻感情,对此双方应当珍惜。婚姻生活中难免会有磕磕碰碰,夫妻双方应当互敬互让,以家庭为重,多一些包容和体谅,少一些苛责和计较。夫妻相处过程中遇到困难和问题时应当共同面对,相互扶持,共度难关。原告所述的被告吸毒、夫妻分居逾两年的情况,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本院不予确认。根据在案证据和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双方的感情尚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雷某与被告杨某甲离婚。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雷某负担(原告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胡庆堂

审判员  杨柏华

审判员  杨 玲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潘 恒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