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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与张×监护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09
摘要: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06625号 原告伍×,男,1996年1月12日出生。 被告张×,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监护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06625号

原告伍×,男,1996年1月12日出生。

被告张×,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监护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伍×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郑永强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