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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某与李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5
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宾民一初字第2105号 原告雷某。 被告李某甲。 原告雷某诉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韦松君、代理审判员俸梓烨、人民陪审员颜学文组成合议庭,由韦松君担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宾民一初字第2105号

原告雷某。

被告李某甲。

原告雷某诉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韦松君、代理审判员俸梓烨、人民陪审员颜学文组成合议庭,由韦松君担任审判长,书记员黄钟初担任法庭记录,于2015年3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雷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甲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雷某诉称,原告雷某与被告李某甲2006年自行认识并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李某乙。由于原、被告双方婚前缺乏相互了解,婚后原告发现被告经常不顾家,特别是女儿出生后,被告根本不承担家庭责任,家里的重担全压在原告身上。由于生活的压力和被告的不闻不问,导致双方夫妻感情破裂,夫妻没有感情之后,两人开始分居,到目前已分居三年。由于被告曾经结过婚,生育有一个女儿,原告又在2011年3月生病做了子宫切除手术,没有生育能力,而且女儿李某乙一直跟随原告生活,所以原告希望争取女儿李某乙的抚养权。综上,原告认为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一、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婚生女儿李某乙庆由原告抚养;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雷某为证明其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证据1-身份证,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证据2-结婚证,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的事实;证据3-出生医学证明,证明原、被告生育女儿李某乙的事实;证据4-门诊病历,证明原告做了子宫切除手术,已经没有生育能力的事实;证据5-人员基本信息,证明被告的身份情况。

被告李某甲没有提出答辩,也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调查宾阳县黎塘镇永安西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证明。

证据的分析与认定:本案庭审中,被告李某甲缺席,没有对原告雷某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视为其放弃质证的权利。对于原告雷某提供的上述证据,经审查,证据1-5的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且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对本院调取的宾阳县黎塘镇永安西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证明没有异议,本院予以认定。

经审理查明,原告雷某与被告李某甲于2006年自行认识并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李某乙。原、被告婚后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长年在外务工,很少与原告联系,双方已于2012年7月分居至今。为此,原告于2014年11月4日起诉至法院,提出如上所请。原告在本案中未提供证据证明存在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

本院认为,一、关于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问题。夫妻感情是婚姻关系存续的前提和基础,夫妻双方应在婚姻生活中做到互相扶助、彼此包容,共同构筑经营和谐的家庭关系。本案中,原告雷某与被告李某甲婚前没有充分了解,草率结婚,婚姻基础不牢固。婚后,双方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产生矛盾后,未能及时沟通交流,互谅互让,和气将矛盾化解,导致夫妻关系恶化,而且被告长年在外务工,夫妻长期分居,互不来往,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二、关于婚生女儿李某乙由谁抚养,抚养费如何负担的问题。由于被告长年在外务工,孩子长期与原告生活,原告也同意由其自己承担孩子抚养费,故由原告雷某抚养李某乙较为适宜。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雷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

二、婚生女儿李某乙由原告雷某抚养,抚养费由原告雷某承担;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雷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韦松君

代理审判员  俸梓烨

人民陪审员  颜学文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黄钟初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