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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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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张某某与张某甲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雁民初字第00692号 原告:周某某。 原告:张某某。 共同委托代理人:赵蕊萍,陕西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代理人:盖晓宇,陕西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甲。 第三人:张某乙。 共同委托代理人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雁民初字第00692号

原告:周某某。

原告:张某某。

共同委托代理人:赵蕊萍,陕西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代理人:盖晓宇,陕西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甲。

第三人:张某乙。

共同委托代理人:李丹,陕西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某某、张某某与被告张某甲、第三人张某乙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赵蕊萍、盖晓宇,被告及第三人委托代理人李丹出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某某诉称,周某某之夫张熙照同胞弟弟张鑫洲与第三人张某乙及其爱人与他人于1995年5月10日共同出资150万元设立西安科立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张鑫洲出资75000元、占该公司5%的股份,第三人张某乙为该公司控股股东。1998年张鑫洲因病去世,并未留下遗嘱,张熙照及张鑫洲的母亲早逝,二人父亲亦于2005年病逝,张熙照成为其弟弟遗产的法定继承人,张熙照与张鑫洲虽系亲兄弟,但张熙照一直居住在重庆,2011年5月18日才知道其应继承的弟弟张鑫洲在西安科立光电仪器有限责任公司5%的股份已经被被告占有。而被告通过2005年3月18日与张鑫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受让的该股权,该协议系第三人张某乙代张鑫洲签署。2014年张熙照去世,作为张熙照的继承人,二原告认为被告及第三人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及第三人返还原告应继承的张鑫洲股权的六分之一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原告并非本案的适格主体,与涉案股权并无利害关系,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答辩意见与被告一致。

经审理查明,原告周某某与张熙照原系夫妻关系(张熙照于2014年去世),张熙照与张鑫洲系同胞兄弟关系,第三人张某乙与张熙照、张鑫洲之父张全生系同胞兄弟关系,被告张某甲与第三人张某乙系父子关系,张君如与张鑫洲系父女关系,武金梅与张鑫洲原系夫妻关系。1995年第三人张某乙作为法定代表人与其他5人共同出资设立西安科立光电仪器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科立公司),张某乙占有65%股权,张鑫洲占有5%股权。1998年1月3日张鑫洲因病逝世,其父张全生于2005年7月26日去世,其兄张熙照于2014年去世。2005年3月18日张鑫洲名下的5%股权转让给本案被告张某甲。庭审中张鑫洲女儿张君如到庭作证,其与母亲武金梅知晓张鑫洲在科立公司属于挂名股东的事实,对于张鑫洲股权转让给被告张某甲的事实,其和母亲均认可。另查明,张君如、武金梅给张某乙的申明中第二条载明:张鑫洲仅属挂名股东,股权不属于张鑫洲所有。另查明,西安科立光电仪器有限责任公司于2008年7月24日更名为西安科立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为因原、被告各持己见,致庭审调解无效。

上述事实,有户籍信息、工商档案、申明、协议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当庭核实无误。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