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沿滩民一初字第548号 原告付某某,女,197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 被告廖某某,男,196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某与被告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付某某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付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且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付某某负担。 审判员 韦 良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