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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与王某、王泽、刘春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7
摘要: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芮陌民初字第64号 原告:肖某,男,汉族,芮城县XX镇XX村人,学生。 法定代理人:肖兵将,男,1973年10月18日生,汉族,芮城县XX镇XX巷X号人,农民。 委托代理人:杨宇,女,芮城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
    

山西省芮城县人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15)芮陌民初字第64号

原告:肖某,男,汉族,芮城县XX镇XX村人,学生。

法定代理人:肖兵将,男,1973年10月18日生,汉族,芮城县XX镇XX巷X号人,农民。

委托代理人:杨宇,女,芮城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王某,男,汉族,芮城县XX镇XX村人,学生。

被告:王泽,男,1975年3月8日生,汉族,芮城县XX镇XX村人,农民。

被告:刘春霞,女,1973年3月12日生,汉族,芮城县XX镇XX村人,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诉被告王某王泽刘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以双方已私下和解为由,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肖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江峰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