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芮陌民初字第64号 原告:肖某,男,汉族,芮城县XX镇XX村人,学生。 法定代理人:肖兵将,男,1973年10月18日生,汉族,芮城县XX镇XX巷X号人,农民。 委托代理人:杨宇,女,芮城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王某,男,汉族,芮城县XX镇XX村人,学生。 被告:王泽,男,1975年3月8日生,汉族,芮城县XX镇XX村人,农民。 被告:刘春霞,女,1973年3月12日生,汉族,芮城县XX镇XX村人,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诉被告王某、王泽、刘春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以双方已私下和解为由,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肖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江峰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