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济阳民初字第1402号 原告王某某,女,汉族,1982年10月8日出生,住济阳县。 被告周某某,男,汉族,1983年3月8日出生,住济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周某某的起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健超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张丽萍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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