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屈某某与肖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2
摘要:山西省右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右民初字第188号 原告屈某某,女,汉族,山西省右玉县人,农民,现住右玉县。 被告肖某某,男,汉族,山西省右玉县人,农民,现住右玉县。 原告屈某某诉被告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二○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山西省右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右民初字第188号

原告屈某某,女,汉族,山西省右玉县人,农民,现住右玉县。

被告肖某某,男,汉族,山西省右玉县人,农民,现住右玉县。

原告屈某某诉被告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二○一五年六月三十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贺学良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屈某某、被告肖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屈某某诉称,一九九七年,原告经人介绍与被告相识,并举行结婚典礼,领取了结婚证。婚后生育两女,长女肖A,现年十六周岁,在右玉三中上学,次女肖B,现年五周岁,在右玉四完小上学。本来夫妻感情一般,双方没有正式工作,全靠打工为生。长女还小的时候,原告常常打工赚钱谋生,可被告生性懒惰,还嗜酒如命,即使外出打工也难以维持自己,根本不管家中妻女的生活。原告起初为了孩子一忍再忍,希望被告能有所悔改,但被告还是没有改变,感情已彻底破裂。故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双方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抚养费双方共同负担。

被告肖某某辩称,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屈某某与被告肖某某经人介绍认识后,于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十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较好,并生育两女,长女肖A,现年十六周岁,在右玉县三中读书,次女肖B,现年五周岁,在右玉县四完小读书。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再加上被告外出打工要不回工钱,家庭生活拮据,导致夫妻矛盾不断加深,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故诉讼在案,请求判令双方离婚。

上述事实,除原、被告双方的当庭陈述外,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等证据予以证实,以上证据均经法庭质证、认证,足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自愿登记结婚,且结婚时间较长,婚后感情较好,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尚有和好的可能。况且双方已有两个未成年的女儿,为了孩子今后的健康成长,也应以不离为宜,故对原告提出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屈某某与被告肖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屈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贺学良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宁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