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谢民一初字第01182号 原告:黄某某,女,学生,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 法定代理人:张某,女,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系黄某某母亲。 被告:张某某,女,学生,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 法定代理人:左某,女,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系张某某母亲。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张某某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黄某某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黄某某自愿撤回起诉,不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 审判员 丁奇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