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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欢案与民间借贷中个人破产保护制度的制定、出台_宪法学人黄鑫政(2)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网友投稿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27
摘要:破产不得免除的债务:依照破产一般效力 , 破产人以破产财产不能清偿的债务会被免除 。但笔者认为 , 从社会公平的角度出发 , 在个人破产中下列债务由自由财产支付或在破产人再生过程中随时支付 :(1) 破产人应支付赡

破产不得免除的债务:依照破产一般效力, 破产人以破产财产不能清偿的债务会被免除 。但笔者认为 ,从社会公平的角度出发, 在个人破产中下列债务由自由财产支付或在破产人再生过程中随时支付:(1)破产人应支付赡养费 、抚养费的义务;(2)破产人以与他人约定在劳务合同中的劳务履行义务 ;(3)因破产人侵权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伤亡而必须向被害人或其家属支付的各种赔偿金;(4)破产人违反刑事法律 、行政法律被有关部门勒令支付的罚金 、罚款;(5)其他不应免除的支付义务    

   破产的程序与制度设计有人已经论述,限于学识,笔者不能也不再重复。

四、民间借贷可能的危害

1借款人破产偷盗可能,抢劫可能,即导致刑事犯罪的滋生。

2出借人一般为有势力或者有拳头的人,讨债过程可能产生违反治安处罚条例的行为,甚至故意伤害,对借款人或其家人。

3民间借贷中的高利息会危害社会和谐以及经济的正常发展需要规制。

五、个人破产制度

个人破产制度发端于古罗马时期,在中世纪时的意大利与英国得到较大发展。1978年,美国破产法将消费者破产纳入其中。个人破产已成为现代破产法不可分离的一部分1986年全国有一部企业破产法(试行)。当时连商品经济的提法都没有。在这部仅643条的法律中,调整主体明确指向了全民所有制企业。为适应新的情况,1993年,全国首届企业兼并与破产研讨会提出全面修改破产法的动议,1994年正式列入全国人大议事日程。后来,外界传闻,可能将个人破产内容加入,然而在20046月全国人大正式审议新破产法时,草案中不见了个人破产内容,名称也确定为企业破产法。个人破产制度是一个国家破产法律制度的重要而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2006年颁布的企业破产法未同时推出个人破产法律制度,被称为半部破产法

个人破产制度逐渐成熟的标志是免责制度的建立,代表破产制度目的清算向拯救的转变。英国破产法受 1542 年欧洲大陆的商事习惯法,财产委付制度和意大利商业城市法规的影响,有独立的发展历程。英国破产法早期破产带有有罪色彩,1861 年破产法承认自然人破产对象,英国是最早确立免责制度的国家。国际上除意大利、威尼斯外大多数国家均为一般破产主义。1986  年,英国将破产法、公司法及其他附属立法组合成统一的破产法,经多次修改,沿用至今

六、个人破产制度的优点

1、具有人道主义精神

个人破产制度给个人重生机会,不被高利息所压垮,能继续工作赚钱,维持家庭。

2、保护放贷人利益

同时给个人偿还本金的可能,一旦个人没有破产制度而走上了绝路:比如借贷人自杀,抢劫入狱,精神崩溃,自残等导致无劳动能力,使还贷款没有可能,这就导致放贷人利益受损,故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是个安全折中的方法,既不扼杀民间借贷的优点,但也提供了民间借贷崩盘的缓冲器,实为良策。个人破产制度的效益价值主要分为清理不良债务带来的经济增长效益和司法效率提高带来的成本节约效益

3、促进国家经济

民间借贷相当普遍,保护更多的借贷人,防止其一蹶不振,甚是保护放贷人,防止其利益受损严重,相当于为国家留下更多的人创造实体经济,即使可能这部分人有一部分可能不是从事实体经济。在债权人和债务人某种程度上有着共同的价值取向的情况下,又通过重整达到双方目的共同实现,实现优胜劣汰和社会资产的优化重组,以促进经济发展,从这一角度上体现了运营价值理论

七、滥用个人破产制度的预防机制和措施

  1、创设严格的失权和复权制度。

  2、设立较高的个人破产申请门槛。较高的可申请个人破产债务数额门槛

结语:个人破产制度值得确立,保护借贷人利益,以及出贷人利益,但愿小陈在破产制度出台之前仍能获得生命的存续。

1. 李永卿:《民间借贷的立法规制研究》,2012中国政法大学硕士论文;

2. 华泰联合证券:《警揭“民间借贷”年末一击--温州民间借贷调研报告》,20111114日;

3. 参照文杰,张丽琴《建立我国个人破产制度问题研究》,上海社会科学院学术季刊,2002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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