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告官不见官”问题仍然突出。改革后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为35件,占作出实体判决案件数量的10.8%,较之改革前的8.1%,进步不大,出庭应诉率明显低于全省25%的平均值。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永州作为经济欠发达地区,开放程度不高,思想较为保守,行政机关负责人不愿当被告、不愿上法庭的思想观念尚未改变;二是法院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依然停留在依靠行政机关自觉、自愿上;三是相关配套措施未出台,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应诉缺乏约束机制。 4.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存有局限性。行政案件跨区域集中管辖的改革举措仅是现行司法体制内的微调,如果非集中管辖法院所在行政区域的被诉行政机关刻意想要干预集中管辖法院行政审判活动,仍可能通过其所在县区政府并经由集中管辖法院所在地政府出面协调,或者由两地共同的上一级政府协调即可,充其量只是干预环节增多,成本提高,而且集中管辖法院所在地政府根据当前存在的行政困境,或者为了推进政府重点工程,往往可能出台有利于缓解行政难度的指令,仍存在对法院的行政审判进行案外干预的空间。 四、解决问题的建议 1.充实行政审判队伍。针对相对集中管辖法院存在的审判资源配置不均衡问题,需要对现有行政审判力量进行“加法”与“减法”的人力资源调配,固定行政审判合议庭成员,实现优质行政审判资源最佳配置,以进一步提升行政审判质效。 2.完善法官培训机制。采取多种方式进行法官教育培训,强化司法能力建设和司法作风建设,提升行政审判法官正确处理公正与效率、审判与服务关系的能力,培养公正司法、和谐司法的意识和能力,不断提高司法水平,实现行政审判队伍专业化、精细化、知识化,以适应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对行政审判队伍的要求。 3.建立相互协作制度规范和长效机制。一是要明确非集中管辖法院协助的内容和要求。具体包括转递材料、安排巡回审判的场地、维护庭审秩序,下发各种通知、传票,协助调查、察看现场,息诉稳控等;二是要建立适应行政案件改革的考核机制,不仅要考核集中管辖法院,同时要考核非集中管辖法院。 4.推行行政负责人出庭考核制度。加强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应诉若干问题的通知》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在市一级形成相关配套制度。第一,要变被动为主动,根据案件情况,主动建议或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拒不出庭的,要抓住典型案例予以通报并建议有关机关严肃处理。第二,要正确理解行政机关负责人的范围,全部由单位一把手出庭确有困难的,可由分管领导出庭。负责人不能按照通知出庭的必须书面说明理由,庭审前交法庭审核。第三,协助、配合市人大常委、市政府出台行政案件负责人出庭具体规定,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要求具体化并进行考核。 5.完善相关司法制度改革。改革行政案件管辖制度只是排除地方干预的一个突破口,要解决行政诉讼审判难,确保司法公正,归根结底还须定位于依法独立审判。要真正解决行政诉讼难,应该全面落实“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司法责任制,严格执行领导过问案件留痕制度和错案追究制度,并大力推进人财物省级统管和法官职业保障制度等相关司法配套改革,确保地方法院的人财物等诸多方面同本地同级政府彻底脱钩、司法机关组织人事和生活保障系统相对独立,切实做到法律保障法官的特殊地位、法官独立审理案件不受任何干涉,革除法院内部和外部影响法官依法独立审判的各种因素。唯有如此,行政诉讼难才能真正得到彻底解决,行政诉讼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功效才能真正凸显。 (课题组成员:罗重海 郭红艳 曾 辉 禹楚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