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行政行为和诉讼都要遵循经济原则,凡是一道程序能解决的,不设两道程序;凡是法院内部程序可以解决的不设外部程序。这里,一方面,要便于当事人诉讼,避免当事人时间、精力、金钱的过度浪费;另一方面,要有利于减轻法院的负担。将工伤认定设置为劳动法律关系,回归于社会法领域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不服劳动仲裁裁决的,直接衔接民事诉讼程序。工伤认定退出公法领域,也就消亡了工伤行政复议和工伤行政诉讼程序,消除了工伤认定中行政与司法的冲突,大大增强了工伤救济的公正、效率、便民和低成本运行。 五、结论 故对于本文开头所引述案例的裁判宜采纳第三种意见,即:不对工伤认定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而直接运用民事法律和其他事实根据对劳动关系实质审查后认定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最终作出驳回原告工伤保险待遇请求的判决。 参考目录 张昌民:《通过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不是工伤认定的前置程序》,载《人民法院报》2010年8月12日。 张伟杰:《工伤认定程序复杂,专家建议简化程序》,载《工人日报》2009年3月16日。 郑尚元:《工伤保险法律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4页。 王显勇:《未参保单位职工职业伤害法律问题研究》,载《当代法学》2009年第四期。 吕成、陈默:《工伤认定行政诉讼的困境与出路》,载《法律适用》2009年第一期。 刘菲:《行政行为对民事审判的拘束效力研究》,载《北方法学》2011年第六期。 盐野宏:《行政法》杨建顺译 法律出版社 1999年版 第104页 盐野宏:《行政法》杨建顺译 法律出版社 1999年版 第424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