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行为是特定认定机构或组织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对职工在工作或视同工作过程中所遭受的伤害是否构成工伤所作出的确认或裁决的行为。正如《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的规定,工伤保险“充满了人文关怀和社会温情,使受害者所感受到的是受害威胁和社会补偿安全的有机统一,通过社会保障使受害者获得生存和发展的权利”,因此,从工伤保险法律制度功能出发,工伤认定行为是特定组织或机构对于工伤职工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进行身份、资格的确认或裁决的行为。当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和用人单位对受工伤的事实无异议,双方对申报工伤意见一致的情况下,工伤认定行为是一种确认身份、资格的行为;当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和用人单位就劳动关系认定、发生工伤的事实或者认定工伤的意见有异议时,工伤认定行为是一种裁决行为。工伤认定行为的裁决性决定了工伤认定是一种纠纷解决机制,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在认定劳动关系时发生冲突的可能性。工伤认定机关的主要任务是工伤事故或职业病的调查核实,当劳动关系夹杂法律争议,赋予工伤认定机关对此类劳动关系争议的确认权,势必抹杀工伤认定本身的特点和性质,让工伤认定部门勉为其难。 就理论而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具有劳动关系是无可非议的。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种种原因,相当多的劳动者没有以书面形式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协议,这就有一个需要确认解决的问题,即事实劳动关系是否成立。也就是说,以什么来衡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构成事实劳动关系,劳动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此未作明确规定。2005年5月25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了《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对于认定事实劳动关系有了进一步的规定,但仍然不能有效解决大量的事实劳动关系的主体确认问题,且法律位阶太低,并非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当然依据。对于复杂劳动关系的认定,更多还停留在学术理论层面和法官的自由裁量上,对事实劳动关系没有法律层面的统一认定标准,是行政与司法在认定工伤上产生冲突的重大原因之一。 三、在工伤保险待遇赔偿纠纷中法院实质审查劳动关系的正当性分析 1、民事审理具有对劳动关系作出认定的法定职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