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高院的终审判决对依法惩治行政垄断行为、保障市场竞争秩序的公平,具有多重里程碑式的积极意义。 备受业界高度关注的深圳市斯维尔科技有限公司诉广东省教育厅涉嫌行政垄断一案,近日二审落槌。广东高院认为,广东省教育厅在“工程造价基本技能赛项”省级比赛中,指定广联达股份软件有限公司软件为独家参赛软件的行为,属于滥用行政权力,产生了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违反了反垄断法规定。广东高院据此驳回省教育厅和广联达的所有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作为垄断行为的一种重要表现形式,行政垄断的实质是行政权力的滥用。这种行政权力的滥用,不但有违依法行政的基本法治原则,而且更容易让行政权力介入市场,导致市场状态发生扭曲,危害和弱化市场对资源的合理配置,破坏市场环境的公平。在依法行政理念日益深入人心、反垄断法已实施近9年的时代背景下,广东高院依法对全国首例反垄断诉讼案作出如此终审宣判,显然对依法惩治行政垄断行为、保障市场竞争秩序的公平,具有多重里程碑式的积极意义。 自这起全国首例反垄断案于2015年进入实质诉讼程序以来,国家发改委查处了多起行政垄断案。这些案件的共同特征,无一例外都是通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因此,司法及时果断地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说“不”,既是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法治要求,更是维护反垄断法权威的题中之义。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执法机关近年来查处了多起行政垄断案,但受行政垄断之苦的企业鲜有依法提起诉讼的先例。究其缘由,在笔者看来,这与司法如何认定行政垄断有着千丝万缕般联系。众所周知,司法对任何违法行为的制裁,都需要对违法行为作出法律意义上的精准认定。对于行政垄断而言,其实质是行政权力的滥用。司法若要对其依法制裁,首先有赖于对行政权力的滥用有明晰的认定标准。在这起首例垄断诉讼案中,法院对广东省教育厅“指定”广联达为独家参赛软件的行为是否涉嫌行政垄断作出了一系列详细的法律解释,并对有关行政垄断的举证标准作出了明确界定。这种具有创新意义的司法裁判尺度,解决了司法实践中行政垄断行为认定标准模糊的实务问题,为今后审理类似案件提供了司法实践的“判例”样本。这对司法更有效惩治行政垄断违法行为,显然也具有里程碑式的积极意义。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其竞争必须于法有据,不能挑战法律底线。滥用权力的垄断违反了这一基本法则,必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目前,我国反垄断法已实施近9年,虽然反行政垄断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反垄断法还远未长出应有的“钢牙利齿”,这更凸显了依法反垄断行为的紧迫性。此次广东高院对广东省教育厅行政垄断行为的依法制裁,在给那些权力滥用的行政机关敲响法治警钟之余,还解决了司法如何认定行政垄断的实务问题,无疑对今后司法机关发挥审判职能,依法惩治行政垄断行为提供了借鉴思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