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因此应当从维护政府公信力、树立公职人员正面形象、从严管理国家工作人员的高度完善并落实国家追偿制度 即将于2017年3月1日起实施的《浙江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明确,各地要将国家赔偿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同时对责任人如何追偿进行了细化规定,推动浙江国家赔偿工作更加规范、有效开展。《办法》指出,赔偿义务机关履行国家赔偿义务后,依法对责任人实行追偿。被追偿的责任人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2月13日《人民日报》)。 国家赔偿法明文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这就是国家赔偿制度中的追偿制度。追偿制度是国家赔偿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对于刑事冤案的国家赔偿费用可以向有关办案责任人员进行追偿,而且对于行政违法行为引起国家赔偿的费用也可以向有关责任者追偿。值得注意的是,国家赔偿法关于赔偿部分的规定经过两度修改,比较丰富、细致,日趋完备,而关于追偿部分的规定则比较原则、笼统、粗疏。这是造成追偿难以执行、追偿效率低下的重要原因。这使得追偿制度原有的对国家公务人员的监督制约作用难以得到体现。相关资料表明,1994年5月12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国家赔偿法距今已经23年了,在我国的部分地区追偿赔偿费用数额为零,23年间竟然没有一位责任人员被追偿过一分钱。 2013年中央政法委曾出台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要求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要终身负责,并建立健全冤假错案的责任追究机制。目前全国各地正在开展的司法责任制改革工作,正是为了逐步建立“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司法权运行工作机制。这意味着,今后司法机关的错案追责将成为常态。在冤假错案平反过程中,对有关责任人追责亟须进一步规范,应发挥惩前毖后、彰显公正、促进法治建设的正向作用。追责的内容既包括党纪政纪的追究,也应包括刑事责任的追究,还应包括经济方面的追偿。责任的追责与经济方面的追偿应当双管齐下,不能相互替代。因为追偿制度除了具有教育、惩戒有关责任者的功能以外,还有弥补国家赔偿费用、减轻国家财政负担的功能。将执法、司法行为中的差错与其个人的经济利益挂钩,增大执法、司法人员违法过错的经济责任后果,无疑能够更好地提醒所有的工作人员做到依法办事,减少甚至杜绝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的发生。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因此应当从维护政府公信力、树立公职人员正面形象、从严管理国家工作人员的高度完善并落实国家追偿制度。此次浙江试水国家赔偿追偿制度值得关注与借鉴,当然从长远看还应当通过修改国家赔偿法或制定、发布司法解释等,对追偿主体、追偿标准、追偿程序等进行细化规定,使其具有可操作性,推动追偿制度从法律条文走向法律实践,把追偿国家赔偿费用的立法规定和立法意图落到实处。这样才能给蒙冤受屈的人一个交代,给全社会一个交代,给司法公正一个交代,从而助推我国法治社会建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