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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寻子还需法治来规范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张智全 人气: 发布时间:2016-11-16
摘要:公益寻子还需法治来规范
  参与这种寻子公益活动的各方必须在法治思维的指引下,妥善约定各方的权利义务,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近日,山东省青岛市不少细心市民发现,青岛市区部分便利店出现一款印有失踪儿童头像的矿泉水,瓶体上印着失踪儿童头像及其基本信息,厂家承诺对帮助孩子回家者重奖10万元。对此,有人认为这是企业的创新义举,也有人质疑企业是借机牟利(11月15日《法制日报》)。

  抛开企业借机牟利之嫌,从本质上说,这种借助销售矿泉水的便利帮助失踪儿童父母寻找孩子的做法,显然具有更多的公益善意,厂家的初衷值得肯定。然而,在肯定这种做法之余,还应清醒地意识到,这种做法尽管对职能部门找寻失踪儿童是有益的补充,但也需要防止其偏离法治的轨道。换言之,公众之所以对此泾渭分明地持赞成或反对意见,根本原因在于这种做法本身就游离于合法与非法之间,其中潜在的法律风险很多,必须依法规范

  任何行为的决定与行使,都必须得到相应的授权和许可,这是法治社会最基本的一个法律常识。通过在矿泉水瓶上印制失踪儿童信息,让更多消费者知晓后参与到寻找失踪儿童的公益活动中来,首先必须要得到失踪儿童父母的授权许可,才能师出有名。特别是这种印制了包括失踪儿童肖像在内的基本信息的做法,要得到失踪儿童监护人的授权许可,因为在销售矿泉水的过程中,失踪儿童包括肖像在内的各种信息就会被广泛传播,难免对失踪儿童的各种隐私开启泄露之门,侵犯其隐私权。令人欣慰的是,在这起事件中,发起寻子活动的厂家在公布失踪儿童信息方面得到了丢失孩子家长的授权。否则,引发侵权诉讼不可避免。

  不可否认,这种做法尽管具有明显的公益属性,但其本质始终没有脱离借助公益行为的影响增加产品销量的轨道,更涉及产品销售利润分配是否用于公益视野方面的法律规范问题。如果授权企业可以这样做的相关组织或失踪儿童家长,没有提及销售利润的分配,那么这种授权当然属于各方的意思自治,不违反相关法律。相反,如果各方约定了销售利润必须提成用于公益事业,企业理应不折不扣地执行。但是在现实中,类似以公益行为之名而行产品销售之实的噱头屡见不鲜,引发的诉讼也不少。这就需要参与这种寻子公益活动的各方必须在法治思维的指引下,妥善约定各方的权利义务,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尤其是具有监督职能的第三方组织,更要坚守法治思维,对企业借公益活动大捞特捞的剑走偏锋之举予以法律规制。

  此外,就本次在矿泉水瓶上印制失踪儿童信息助力失孩父母寻子的活动而言,厂家还承诺对能提供有价值信息并且找到孩子的市民“悬赏10万元”,这实际上等同于厂家与提供线索者签订了合同,面临着被依法追责的法律风险。厂家唯有遵守契约精神,将自身行为规范在法律框架内,依法兑现承诺,才能不惹火烧身。

  通过在销售的矿泉水瓶上印制失踪儿童信息助力找寻孩子,尽管具有公益价值的积极意义,但还必须依法规范,才能让其不剑走偏锋。也只有依法规范,才能真正让这种做法释放出更多的公益善意,从而成为社会力量协助职能部门找寻失踪儿童的有益补充。

责任编辑:张智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