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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广积良餐饮有限公司、重庆积良广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重庆广积粮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8)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适用《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对被告突出使用“广积粮”商业标识的行为作出不侵权的认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的具体内容为: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

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适用《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对被告突出使用“广积粮”商业标识的行为作出不侵权的认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的具体内容为: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该条是对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予以保护的法律规定。本案中,首先,从上诉人在一审的诉称来看,上诉人在一审庭审中认为被上诉人使用“广积粮”字样构成商标侵权的法律依据是《商标法司法解释》第一条,该条规定为将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行为属于商标法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因此,上诉人指控被上诉人的侵权行为是突出使用企业字号“广积粮”构成商标侵权。其次,从被上诉人在一、二审的辩称来看,在一、二审中,广积粮房产经纪公司均认为在店招或名片上突出使用“广积粮”字样是对其企业字号的使用,并未提出过在先的未注册商标的抗辩理由。最后,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来看,一审法院也是认定广积粮房产经纪公司使用“广积粮”字样的行为是对企业名称的简化使用,并非未注册商标的在先使用。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使用“广积粮”字样不构成的商标侵权也是基于被告使用“广积粮”字样与原告商标不会产生混淆,因此一审法院适用《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未注册商标的在先保护)作出商标不侵权的认定在法律适用上确实存在错误,本院予以纠正,上诉人的该项上诉理由本院予以支持。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