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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广积良餐饮有限公司、重庆积良广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重庆广积粮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6)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本院认为,广积粮房产经纪公司成立的时间早于广积良餐饮公司取得第7902020号注册商标的时间,因此,广积粮房产经纪公司的企业名称权相对于广积良餐饮公司、积良广房产经纪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而言是在先权利,广积

本院认为,广积粮房产经纪公司成立的时间早于广积良餐饮公司取得第7902020号注册商标的时间,因此,广积粮房产经纪公司的企业名称权相对于广积良餐饮公司、积良广房产经纪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而言是在先权利,广积粮房产经纪公司在注册企业字号时并不存在攀附上诉人商标商誉的意图。在使用中,广积良餐饮公司在获得商标注册以后并未立即使用,直到积良广房产经纪公司于2014年成立后才授权其使用该注册商标,且截止起诉之日只开设了一家门店,不具有较强的知名度,也未累积较高的商标商誉。因此,广积粮房产经纪公司突出使用“广积粮”字号的行为没有违背市场公平竞争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主观并无恶意,被上诉人并未攀附上诉人第7902020号注册商标的商誉,上诉人的该项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二、被上诉人使用的“广积粮”商业标识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使用的商业标识与原告的注册商标读音相同,字形相近,商标近似,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构成商标侵权。被上诉人认为,上述两种标识差别很大,不构成近似也不会混淆,因此不构成商标侵权。

本院认为,《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由此可见,商标近似构成侵权的要件有两点:1、商标标识本身近似;2、商标标识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

(一)从商业标识本身的近似度来看,被上诉人使用的标识和上诉人的商标主体部分的汉字读音相同,汉字近似,两个商业标识本身应界定为近似。但还是存在以下差异:

1、上诉人的商标的“”中“良”为良心的“良”,被上诉人的商业标识“广积粮”为“粮食”的“粮”字。虽然汉字发音相同,但汉字的字形不完全相同。

2、上诉人的注册商标“廣積良”三个字为繁体字,被上诉人的商业标识“广积粮”三个字为简体字。

3、上诉人的注册商标是“廣積良”+粮车图+“GUANGJILIANG”的图文和拼音结合,其商标的显著部分不完全在于汉字。而被上诉人的商业标识的使用状态一般为“广积粮”文字。

通过以上的比较可以看出,被上诉人的商业标识和上诉人的商标虽然构成近似,但近似度不高。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