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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玉福与重庆市龙筑宏发窑炉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被告龙筑宏发公司答辩称:第一,本案原告指控被告三个行为,均超过诉讼时效。第二,被告为鑫磊公司建窑所使用的技术包括了涉案三项专利的技术特征,但为钱湖公司、双青公司建窑所使用的技术与专利技术不相同。第三

被告龙筑宏发公司答辩称:第一,本案原告指控被告三个行为,均超过诉讼时效。第二,被告为鑫磊公司建窑所使用的技术包括了涉案三项专利的技术特征,但为钱湖公司、双青公司建窑所使用的技术与专利技术不相同。第三,本案所涉的三项专利技术是现有技术,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侵权。第四,原告申请专利的技术来源于被告。第五,原告只提交了一项实用新型的专利检索报告,其余两项专利未提交检索报告,应承担败诉风险。

原告王玉福为证明其事实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材料:

1、专利号分别为zl20082018××××.9、zl20082018××××.4、zl20082018××××.3的实用新型专利证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前述专利年费票据,拟证明涉案三项专利的专利权人、保护范围及有效状态。

2、注明“由原件复印”并盖有专利代理机构印章的《专利代理委托书》,拟证明涉案的专利技术形成于被告实施侵权行为之前。

3、《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一份》,拟证明专利号为zl20082018××××.4的实用新型专利的全部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4、被告与鑫磊公司签订的《工程单包工合同》。

5、被告的宣传资料。

6、被告法定代表人段某出具的证明。

7、谢化荣、崔永礼、张宏、代胜领出具的证明材料以及张延平签名的《调查笔录》。

8、设计图纸四张。

9、鑫磊公司现场照片。

10、原告配偶刘侠与被告法定代表人段某通话或对话录音材料两份。

证据4-10拟证明被告为鑫磊公司建窑使用的是原告的专利技术,构成侵权。

11、钱湖公司现场照片及录像,拟证明被告为钱湖公司建窑炉的行为构成侵权。

12、双青公司现场照片及录像,拟证明被告为双青公司建窑炉的行为构成侵权。

13、原告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刑事起诉书、一审判决书、二审裁定书及假释证明书,拟证明原告因被追究刑事责任本案诉讼时效应当中止。

14、2002年第5期《砖瓦》杂志上刊载了原告撰写的《全煤矸石烧结空心砖生产线技术改造的探索与实践》。

15、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六份。

证据14、15拟证明原告的技术能力。

16、宿州市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立案通知书》,拟证明原告就被告的侵权行为已提请行政部门解决。

17、王玉福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安徽拂晓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安徽拂晓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具的《关于的说明》,拟证明王玉福配偶代理其签订于2010年5月18日的《宿州市鑫磊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无效。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