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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玉福与重庆市龙筑宏发窑炉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538号 原告:王玉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委托代理人:鲁建国,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龙筑宏发窑炉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龙水镇保竹村一组。 法定代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538号

原告:王玉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委托代理人:鲁建国,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龙筑宏发窑炉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龙水镇保竹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段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蒋伯勇,重庆中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宗芳,重庆中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玉福诉被告重庆市龙筑宏发窑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筑宏发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05月2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志强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刘娟娟、人民陪审员陈刚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10日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玉福及其委托代理人鲁建国,被告龙筑宏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段某、委托代理人蒋伯勇、杨宗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玉福诉称:原告是“一种带有可保持热平衡稳定、节能的窑门的拱型隧道窑”、“一种带有强冷却装置的隧道窑”、“一种高效隧道窑”三项实用新型的发明人。前述专利于2008年6月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申请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分别于2009年8月19日、8月5日公告,授予原告以上相应实用新型专利,专利证书号分别为1270390、1270393、1265626。2010年8月,被告在安徽省宿州市利用原告以上实用新型专利为宿州市鑫磊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建造窑炉,此后一直逐渐扩大,但被告均未支付费用。其间,原告因被陷害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3年11月获得假释。获假释后,原告为此多次找被告催办,被告虽承认使用原告以上专利权但始终推诿付费。原告认为,被告明知所使用的均系原告的实用新型专利,但一直未有实际给付相关专利费用,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专利权和合法财产权益。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支付原告经济损失60万元;3、承担原告为本案支付的合理损失及支出的调查费、公证费等5万元;4、承担本案诉讼、鉴定、公证、评估、保全等费用。

在庭审中,原告将其第二项诉讼请求增加至90万元;明确其在本案中要求保护的范围为第200820186080.4号和第200820186081.9号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1、2以及第200820186082.3号实用新型专利;并明确指控被告为宿州市鑫磊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磊公司)建造窑炉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第200820186080.4号、第200820186081.9号、第200820186082.3号实用新型专利权,被告为安徽淮南八公山钱湖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钱湖公司)建造窑炉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第200820186080.4号、第200820186082.3号实用新型专利权,被告为河南省驻马店市确山县双青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青公司)建造窑炉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第200820186080.4号实用新型专利权。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