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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保国、郑州黑金刚户外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鹤山市通达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8)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刘保国、郑州黑金刚户外用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4750元,由原告刘保国、郑州黑金刚户外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孙召鹏

代理审判员  刘泽军

代理审判员  张 蕾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书 记 员  王子姣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