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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保国、郑州黑金刚户外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鹤山市通达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7)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关于被告使用黑金刚帐篷创始人我们更懂黑金刚!、让你见识真正的黑金刚等宣传用语,是否构成对原告商标权的侵犯。本案中,原、被告均认可黑金刚商标文字中含有描述帐篷支架的颜色、材质等因素,原告还称在其申请注

关于被告使用“黑金刚帐篷创始人我们更懂黑金刚!”、“让你见识真正的黑金刚”等宣传用语,是否构成对原告商标权的侵犯。本案中,原、被告均认可“黑金刚”商标文字中含有描述帐篷支架的颜色、材质等因素,原告还称在其申请注册商标之前,帐篷生产行业内便有一部分厂家给帐篷起名“黑金刚”。因此,“黑金刚”含有描述性词汇因素,将其作为注册商标使用,本身显著性较弱。描述性商标由于其商标词汇本身具有描述性,无法直接起到区别商标来源的作用,其禁止他人使用的权利范围受到一定程度上的限制。根据原告提交的网页截屏及录像光盘显示,被告在使用上述宣传用语时,在网站突出标注“通达黑金刚”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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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识,以及被告厂商名称、厂址,在网站下拉页面中也多处突出使用“通达户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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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识,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将其视为商标而导致来源混淆,不构成对原告商标权的侵犯。据此,原告主张被告停止侵犯其商标权并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在网站销售其产品时,应当规范使用其注册商标,杜绝改变其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行为发生。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