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被告使用“黑金刚帐篷创始人我们更懂黑金刚!”、“让你见识真正的黑金刚”等宣传用语,是否构成对原告商标权的侵犯。本案中,原、被告均认可“黑金刚”商标文字中含有描述帐篷支架的颜色、材质等因素,原告还称在其申请注册商标之前,帐篷生产行业内便有一部分厂家给帐篷起名“黑金刚”。因此,“黑金刚”含有描述性词汇因素,将其作为注册商标使用,本身显著性较弱。描述性商标由于其商标词汇本身具有描述性,无法直接起到区别商标来源的作用,其禁止他人使用的权利范围受到一定程度上的限制。根据原告提交的网页截屏及录像光盘显示,被告在使用上述宣传用语时,在网站突出标注“通达黑金刚”和“
”、“
”标识,以及被告厂商名称、厂址,在网站下拉页面中也多处突出使用“通达户外”、“
”、“
”标识,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将其视为商标而导致来源混淆,不构成对原告商标权的侵犯。据此,原告主张被告停止侵犯其商标权并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在网站销售其产品时,应当规范使用其注册商标,杜绝改变其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行为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