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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保国、郑州黑金刚户外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鹤山市通达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4)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不能使用黑金刚商标。对证据3有异议,与本案无关。证据4与本案无关联性。证据5不真实,不能达到证明目的。证据6、7与本案无关,对其真实性与证明目的有异议。证据8、9与本案无关,不能证明被告所使用的黑金刚商标

”,不能使用“黑金刚”商标。对证据3有异议,与本案无关。证据4与本案无关联性。证据5不真实,不能达到证明目的。证据6、7与本案无关,对其真实性与证明目的有异议。证据8、9与本案无关,不能证明被告所使用的“黑金刚”商标是合法有效的。

经审理查明:原告刘保国的第8300647号“黑金刚”注册商标在第22类上核定使用帐篷等商品,有效期限自2011年5月21日至2021年5月20日。2013年12月1日,刘保国与黑金刚公司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协议》,黑金刚公司获得在中国大陆排他许可使用权,使用权自2013年12月3日至2021年5月20日。2013年12月2日,黑金刚公司成立,注册资本50万元,经营范围:批发零售帐篷、日用百货等。

被告通达公司成立于2005年9月14日,注册资本5000万元,经营范围:生产、加工、销售雨伞、帐篷、雨伞支架、帐篷支架等,其享有的第8707997号“

原告刘保国、郑州黑金刚户外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鹤山市通达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注册商标在第22类上核定使用帐篷等商品,有效期限自2011年10月14日至2021年10月13日。2013年11月22日,通达公司在第22类商品上申请“

原告刘保国、郑州黑金刚户外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鹤山市通达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原告刘保国、郑州黑金刚户外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鹤山市通达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注册商标,同年12月6日得到国家商标局受理。

2014年7月11日,刘保国来到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刘保国点击IE浏览器,在地址栏中输入,进入天猫首页。在搜索框中输入“黑金刚帐篷”,点击“搜索”进入页面后截屏,点击上述页面中“d户外旗舰店”链接,进入页面后截屏。点击页面中第一个产品的图片(信息显示为:圆梦金星*[火焰红]等),进入后下拉页面截屏,关闭此页面。点击页面中第二个产品图片(信息显示为:通达黑金刚*[魅银]等),进入页面后截屏,下拉页面截屏,关闭此页面。点击“d户外旗舰店”页面标题的“首页”,进入页面后截屏,下拉页面截屏,关闭此页面。公证处对上述过程出具(2014)郑黄证民字第18091号公证书予以确认,附13页截屏页面及截屏过程同步录像光盘一张。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