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使用“黑金刚”商标。对证据3有异议,与本案无关。证据4与本案无关联性。证据5不真实,不能达到证明目的。证据6、7与本案无关,对其真实性与证明目的有异议。证据8、9与本案无关,不能证明被告所使用的“黑金刚”商标是合法有效的。 经审理查明:原告刘保国的第8300647号“黑金刚”注册商标在第22类上核定使用帐篷等商品,有效期限自2011年5月21日至2021年5月20日。2013年12月1日,刘保国与黑金刚公司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协议》,黑金刚公司获得在中国大陆排他许可使用权,使用权自2013年12月3日至2021年5月20日。2013年12月2日,黑金刚公司成立,注册资本50万元,经营范围:批发零售帐篷、日用百货等。 被告通达公司成立于2005年9月14日,注册资本5000万元,经营范围:生产、加工、销售雨伞、帐篷、雨伞支架、帐篷支架等,其享有的第8707997号“
”注册商标在第22类上核定使用帐篷等商品,有效期限自2011年10月14日至2021年10月13日。2013年11月22日,通达公司在第22类商品上申请“
”、“
”注册商标,同年12月6日得到国家商标局受理。 2014年7月11日,刘保国来到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刘保国点击IE浏览器,在地址栏中输入,进入天猫首页。在搜索框中输入“黑金刚帐篷”,点击“搜索”进入页面后截屏,点击上述页面中“d户外旗舰店”链接,进入页面后截屏。点击页面中第一个产品的图片(信息显示为:圆梦金星*[火焰红]等),进入后下拉页面截屏,关闭此页面。点击页面中第二个产品图片(信息显示为:通达黑金刚*[魅银]等),进入页面后截屏,下拉页面截屏,关闭此页面。点击“d户外旗舰店”页面标题的“首页”,进入页面后截屏,下拉页面截屏,关闭此页面。公证处对上述过程出具(2014)郑黄证民字第18091号公证书予以确认,附13页截屏页面及截屏过程同步录像光盘一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