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专用权;3、“
”、“
”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证明被告已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上述两商标;4、“
”纸箱包装图案,证明被告的产品包装中使用的是自己的商标;5、证人张文丽出具的证言、身份证复印件及2008年企业形象画册,证明被告早在2008年就将“黑金刚”作为旗下产品名称使用;6、核准变更通知书,证明被告在2009年8月变更名称,2008年形象画册使用的是变更前的名称“鹤山市通达伞蓬制品有限公司”;7、客户对账单,证明被告早在2008年就将“黑金刚”作为旗下产品名称使用;8、2008年经销商大会签到表及2008年经销代表上代表合影,证明原告的法定代表人胡琳琳参加被告的2008年经销商大会,是被告的经销商之一;9、各项荣誉证书,证明被告是中国帐篷行业的规模化、现代化、专业化的知名企业,其产品及品牌享有很高声誉。 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2无异议,但被告只能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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