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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美益邦(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傅文君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8)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关于玩美益邦公司认为如果傅文君确是涉案照片的作者,其应提交与被拍摄者签订的协议,傅文君并未提交该协议,故不能认定傅文君系涉案照片的著作权人一节,本院认为,傅文君是否与被拍摄者签订协议与傅文君是否是涉

关于玩美益邦公司认为如果傅文君确是涉案照片的作者,其应提交与被拍摄者签订的协议,傅文君并未提交该协议,故不能认定傅文君系涉案照片的著作权人一节,本院认为,傅文君是否与被拍摄者签订协议与傅文君是否是涉案照片的著作权人并无关联性,故玩美益邦公司所提异议本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有证据证明网络服务提供者与他人以分工合作等方式共同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构成共同侵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够证明其仅提供自动接入、自动传输、信息存储空间、搜索、链接、文件分享技术等网络服务,主张其不构成共同侵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根据玩美益邦公司与爱菲工作室签订的《哪拍网服务合作协议》及原审过程中玩美益邦公司与爱菲工作室的陈述,玩美益邦公司为爱菲工作室提供展示平台、订单管理、资金结算服务,并从爱菲工作室每一个团购成功的项目中进行提成,提成比例高达15%至30%,故玩美益邦公司在本案中并非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等网络服务,应认定玩美益邦公司与爱菲工作室系以分工合作的方式共同提供涉案作品,玩美益邦公司应与爱菲工作室就侵害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综上,玩美益邦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关于玩美益邦公司与爱菲工作室构成共同侵权并承担连带责任的认定正确,本院应予维持。

综上,玩美益邦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的处理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千零一十七元,由傅文君负担四百一十七元(已交纳);由玩美益邦(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爱菲视觉摄影工作室负担六百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一千零一十七元,由玩美益邦(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晣昕

代理审判员  朱 江

代理审判员  杨振中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郭小贺

责任编辑:采集侠